《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发布

时间:2021-04-12 15:35:17.0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4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进一步强化各类机构定位、服务重点,着力提升差异化竞争能力,构建层次分明、优势互补的服务体系,对备受业内关注的“加强差异化监管考核引领”予以明确等,为金融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部署“路线图”。


01

加强差异化监管考核


《通知》从八个方面提出了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工作要求,包括优化金融服务供给体系和服务机制、强化关键领域金融产品供给、提升县域金融服务质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差异化监管考核等,共涉及二十三项具体内容。


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一直在推动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适度竞争、有序创新、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通知》也提出要进一步强化各类机构定位、服务重点,着力提升差异化竞争能力,构建层次分明、优势互补的服务体系。


其中,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要坚守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定位,加大对“三农”重点领域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大转贷资金对乡村振兴的投入力度。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在服务对象、服务领域、网点布局、产品设计等方面提升差异化竞争能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要坚守支农支小定位,深化改革,充分发挥深耕当地的优势,不断提高“三农”金融供给能力。同时,鼓励开发适合乡村振兴的商业保险产品,政策性保险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政策,完善产品条款,科学拟定费率,更好发挥保险功能作用。


针对中央一号文提出的鼓励建立服务乡村振兴的内设机构事宜,《通知》也提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服务乡村振兴的内设机构,完善专业化工作机制,并明确提出从信贷审批流程、授信权限、产品研发、经济资本配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人员配备、考核激励、费用安排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同时《通知》还明确提出鼓励21家会管银行给予普惠型涉农贷款不低于75BP的内部转移定价优惠。鼓励设立三农金融事业部的商业银行将分支机构乡村振兴相关指标考核权重设置为不低于10%,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加大对分支机构乡村振兴相关指标的绩效考核权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完善“三农”金融尽职免责制度,合理界定尽职认定标准和免责情形,切实将涉农信贷不良容忍度政策嵌入内部考核评价之中。


02

抓住发展“题眼”


无论是脱贫攻坚,还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产业发展均是“题眼”之所在。


《通知》明确了三大关键领域,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流入。这三大领域包括:


1

优先支持国家粮食安全战略


抓住种子和耕地两大核心,持续加大对三大主粮生产和“菜篮子”工程的信贷、保险服务供给等;

2

助力补齐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短板


积极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开发符合新型城镇化需求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等;

3

创新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


大力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重点支持县域优势特色产业,带动农民分享产业增值收益等。


在提升县域金融服务质效方面,《通知》则提出科学制定资金适配性较差县域的存贷比提升计划,提升县域信贷资金适配性,及时满足县域有效资金需求。保持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优化县域和社区金融服务,满足县域客户综合化金融需求,提升特殊群体获取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通知》明确要加强对这类人群的人工服务、远程服务和上门服务,努力完善相关服务设施,切实提高金融服务便利性。


在服务乡村振兴的过程中,保险保障的作用将进一步凸显。根据监管要求,下一步将推动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比如,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积极拓展产粮大县农业大灾保险覆盖面,提高养殖大县的养殖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探索开发收入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新型险种。同时,提升农村地区人身保险发展水平,积极发展面向低收入人群的普惠保险;鼓励发展针对县域居民的健康险业务,扩大健康险在县域地区的覆盖范围。 


《通知》重点提到了备受业内关注的“加强差异化监管考核引领”相关要求:


首先,明确涉农信贷差异化考核目标。202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同口径涉农贷款和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长计划,力争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持续增长,完成普惠型涉农贷款差异化考核目标。2020年末,普惠型涉农贷款在各项贷款中占比较高或者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较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监管部门申请适当放宽考核要求。

其次,完善监管激励约束机制。各级监管部门要定期考核涉农金融相关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对于完成情况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给予正向激励;对未完成考核指标且差距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视情况采取系统内通报、下发监管提示函、约谈高管、现场检查、调整监管评级等措施,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