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为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称“主险合同”)的附加保险。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保险条款、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与主险合同一致。
二、凡参加各种含有意外伤害责任主险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次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的天数作为给付依据(不包括出院当天),并以《意外伤害最高住院日数表》所规定的天数为限(详见附表三),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每天每份给付人民币10元,每一有效保险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补贴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天数,并在《单病种最高住院日数表》规定的天数内计算赔付。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一次或累计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形下,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住院治疗;
四、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五、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规定级别或指定及认可医院住院的(包括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等)。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起讫日期为准。
本合同一经成立,中途不办理退保。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800元整。投保人可以投保一份或多份,但最多以10份为限。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详见附表一)及投保份数确定。
三、投保人于合同成立时,应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生存时,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被保险人死亡时,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在出院后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金领取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主险及本附加险的保险单及保险费收据;
4、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单据。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四、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须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急、危、重病人不受此限制,但经急救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第十三条 释义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入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急诊观察室、其它非正式病房或挂床住院。
4、保险事故: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次意外伤害在指定医院住院的事故。
5、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月数/12)],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6、本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