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当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致成附表中所列一项以上残疾项目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所致的残疾。合并前次致成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以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但本公司将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领取残疾保险金后,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当年度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本公司承担给付身故和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所载身故和残疾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四、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时。本公司依合同约定的投保计划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或因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住院二次或以上时,如每次出院日期与再入院日期间隔不超过90日者,其保险金给付及其限额,均视为一次住院办理。
(1) 每日住院现金保障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时,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首页所载“每日住院现金保障”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因每一意外伤害性院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2)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时,本公司将依本次住院事故所实际支付之下列各项费用核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前项给付应扣除本合同所载的“自负额”’。且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首页所载最高给付金额。
实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范围是指在住院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费用不包括人工关节、假肢、假牙、人造眼球及护工费。医生处方必须符合上海市或当地政府公费医疗、社会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
本公司在计算“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时,将扣除被保险人由政府、公司、单位、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医疗保险已支付的款额。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住院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精神疾病或其所致事故;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进行整容手术、外科整形、视力矫正或天生畸形矫治;
十、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脊椎间盘突出症、蛛网膜下腔出血或视网膜剥离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四、已宣战或未宣战的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六、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合同首页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费按职业分类表对应的费率标准计收,投保人可以年缴或其他本公司同意的方式交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约定的保险费到期日前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住院医疗的,由被保险人或其受委托人作为申请人,于被保险人出院后10天内。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藉证明及身份证明;
3.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出院小结及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结算明细表;
4.如为受委托人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续保 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之前,于每个保险合同期满时,投保人可按本公司以被保险人续保时的职业所核定的费率缴付续期保险费,经本公司同意后完成续保。
第十二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且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以上退费均按日计算。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退保: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下列证明、资料30日内将按照下表的比例退还本合同最后1期已缴付的保险费。
该保险合同年度已生效月数 退费比例
年 缴
不满2个月 60%
满2个月但不满3个月 50%
满3个月但不满4个月 40%
满4十月但不满5个月 30%
满5个月但不满6个月 25%
满6个月 0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依本合同约定,已领取过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会终止:
1.1年保险期限届满,本公司不接受续约时;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因身故和残疾保险金给付累计达保险合同首页所载的或变更后的身故和残疾保险金额时;
4.投保人于1年保险期限届满前,未及时缴清续保保险费时。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释义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24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5.在中国境内为国家卫生部门指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
医生:是指领有医生执照,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被保险人本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除外)。
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时,经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定在医院治疗者为限。其住院期间不得无故离院外出。如违此项规定。自违反当日起,视为自动离院,本公司仅就该日以前之住院治疗,负保险责任。
实际住院日数:以在医院内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天。
自负额: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领“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按“第三条─保险责任”中第四款计算)时,须自行负担的金额占“实际住院医疗费用”的比例。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保险费:按保险费乘本合同未经过天数除以365计算。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各项保险金给付限额
投保计划保险金限额给付项目 计划1 计划2 计划3 备 注
每日住院现金保障 40 70 100 每次住院最高给付180日
住院医疗费用 2000 3000 4000 自负额:30%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最高给付比例
第一级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注2)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所有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4)
8 永久完全的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5) 100%
第二级
9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6)
10 十手指缺失的(注7) 75%
第三级
11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2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3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14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9)
15 十足趾缺失的(注10) 50%
第四级
16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1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9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20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21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1)
22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第五级
23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4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5 两手拇指缺失的
26 一足五趾缺失的
27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2)
28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9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3) 20%
第六级
30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31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2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第七级
33 一手拇指缺失,或食指、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34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注:
(1) 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6)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7)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8)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9)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10)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1)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障引致的失语。
(12)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3)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