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阳光附加夫妻同时身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主合同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与主合同一致。
(二)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在20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被保险人的配偶,为本附加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与其配偶(连带被保险人)同时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两人身故,本公司除依据主合同给付保险金外,另依据本附加合同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乘以各自的保险金的份额,向各自受益人分别给付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同时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期间发生的或下列原因导致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或依法被拘禁或服刑期间;
(四)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十一)因意外伤害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二)因疾病引起的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身故;
(十三)因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或他们的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第五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准。
第六条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投保人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三)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的份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的份额合计必须为百分之百;如果投保人没有指定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的份额,则默认为各占百分之五十。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分别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须经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正本或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如因意外伤害事故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的遗体殡葬证明;
6、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其他与确认意外伤害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如受益人委托他人办理给付申请,受托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件。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如无特别约定,在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的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如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五)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一)本附加合同只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类的主合同;
(二)主合同终止时,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三)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
准;
(四)本附加合同的未尽事宜,按主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条 释义
意外伤害事故:指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并使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0.05‰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短期费率(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保险期间(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费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浮动范围:
依据风险状况,可按附件所列保险费率标准上下浮动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