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至瑞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帖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注1 事故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残疾,且经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其残疾程度达到《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第一级残疾程度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残疾,且经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其残疾程度达到附表中所列第一级残疾程度者,本公司将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残疾的,本合同仅以一次给付为限,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当年度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如下: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1+0.1×(保险年度 注 2 -1)]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 注 3 。 注 1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注 2 保险年度:指保险合同生效日起 的每个合同生效对应日至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注 3 利息: 指根据本公司宣布的利率计算的金额。 第三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险合同周年日 注4 分配给投保人。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 注 5 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按本公司的规定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因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注 6 ;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注 7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 AIDS) 注8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注 9 ; 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注 10 、跳伞、攀岩运动 注 11 、探险活动 注 12 、武术比赛 注 13 、摔跤比赛、特技表演 注 14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时,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注 15 净额注 16 注 4 保险合同周年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 注 5 红利累积利率: 由本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每年向投保人宣告。 注 6 管制药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注 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或持未审验、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4.持学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注 8 艾滋病( AIDS):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简称。 注 9 艾滋病病毒( HIV阳性):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此人已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注 10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注 11 攀岩运动: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 注 12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注 13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注 14 特 技表演: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注 15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的 金额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本合同附有其它具有现金价值的附加保险合同, 现金价值的金额 包含本合同和其附加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注 16 现金价值净额: 指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后的余额。 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扣除手续费 注 17 后退还已缴保险费。 注 17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的具体金额为现金价值净额。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止。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满日均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后、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开始。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 投保人可以选择趸缴或分期缴付保险费。选择分期缴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缴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缴付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七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 若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付,每次保险费到期日的当日二十四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到期应缴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投保人可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效力进行恢复。本公司对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到期应缴的保险费,而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及利息(除非在投保时或宽限期前,投保人已以书面形式做出反对垫缴的声明),本公司将自动垫缴其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到期应缴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按该现金价值净额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缴其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当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一天的保险费时,本合同在该日的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但投保人可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效力进行恢复。 本合同若有附加保险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缴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到期应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第九条 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七十为限(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 当本合同所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但投保人可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效力进行恢复。 第十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投保人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照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文件或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投保人补缴所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依上述约定一并申请恢复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 若投保人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本复效权利,本合同即告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但若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 第十一条 减额缴清保险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合同。本公司将以收到申请书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性缴清的保险费,并计算减额缴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该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仟元。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合同后,本公司所承担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按重新计算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当年度保险金额),但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除另有约定外,减额缴清保险仅适用于标准体保险合同 注18 上。 注18 标准体保险合同:指按标准 费率收费的保险合同。 第四章 保险金申请条款 第十二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同时本公司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增加保险费率,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增加保险费率,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可以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签发批单。本公司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注 18 标准体保险合同:指按标准费率收费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系由投保人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时除外。 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承担由于延 迟 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 注 19 导致的延 迟 除外。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 4.公安部门、医院 注 20 或依法有权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注 19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注 20 医院: 是指拥有合法经营执照的,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院诊疗设施的符合卫生部规格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二、全残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全残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凭证;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申请领取全残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要求提供由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书。 三、满期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以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4.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五章 一般条款 第十七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申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接受的年龄限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仅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已缴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者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少于应收的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累积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照实收的保险费和应收的保险费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导致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多于应收的保险费,本公司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将不予补偿;若因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超额,本公司有权索回超额部分的红利及其利息。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本公司签发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九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并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可在收到本合同后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及合同原件(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已缴的保险费(若经本公司体检,则将扣除体检费)。 若在撤销本合同前已发生理赔,则投保人不得再申请撤销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 除本合同第二十条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合同的原件及其它保险凭证; 3.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 ,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净额, 但若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 。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在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后,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给付比例 第一级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1) 100%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2)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3)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