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太平美满之家房贷两全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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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两全保险 | |||
所属公司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18周岁至60周岁 | |||
缴费方式 |
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 |||
保险期间 | 保险期间最短不低于5年 | |||
保险责任 |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本公司给付等值于当年度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全残,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本公司给付等值于当年度保险金额的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三、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当日24时,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本公司在兑现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两者相应的累积利息。 | |||
综合事项 | ||||
产品特色 | 安居乐业保 高额房贷保障,按揭还贷后顾无忧 多种保障期限,灵活搭配贷款年期 保障逐年调整,匹配风险度身定制 贷款提前结清,人寿保障持续不变 颐养天年保 丰厚满期金,养老休闲乐逍遥 多种领取方式,养老计划巧安排 |
太平美满之家房贷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本公司给付等值于当年度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全残,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本公司给付等值于当年度保险金额的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三、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当日24时,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本公司在兑现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两者相应的累积利息。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拒捕或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者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同时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时,投保人已交足两年或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本保险提供多种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最短不低于5年。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第六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第七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
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到期应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中止效力,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中止。
第八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到期应交的保险费,而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在下一保险费交费日时保单贷款与垫交保险费的新增利息的总和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小于其应交保险费及在下一保险费交费日时保单贷款与垫交保险费的新增利息的总和时,本公司将按现金价值净额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交部分其应交的保险费;当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一天的保险费时,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垫交保险费是保单贷款的一部分,作为保单贷款处理(参见"保单贷款"条款)。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或宽限期满前已以书面形式做出反对的声明,本公司将不再自动垫交保险费。
本合同若有附加保险合同,则本款内容适用于附加保险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第九条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已支付二年(或以上)保险费或趸交保险费的,经被保险人书面签字同意,投保人可以以保险合同作为保单贷款的质押,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七十为限(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壹仟元, 本公司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本公司将不定期调整和公布保单贷款利率。若投保人在贷款期满时仍未能偿还贷款及贷款利息,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大于所有保单贷款和贷款利息,则所欠的保单贷款及累计贷款利息将构成新的保单贷款,按本公司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复利计息。若投保人部分偿还贷款的,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计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当本合同所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计利息的总金额等于或大于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若本合同已转为减额交清合同,本公司将不再接受投保人的贷款申请。
第十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投保人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提出复效书面申请,并按照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文件或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在投保人补交所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后次日的零时,本合同恢复效力。
若投保人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本复效权利,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第十一条减额交清保险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本公司将以申请日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并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该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仟元。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后,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
除另有约定外,减额交清保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保险合同上。
第十二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吸烟及非吸烟的特别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就投保单上提出的有关被保险人吸烟及非吸烟的问题如实书面告知,若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或因过失未履行本项告知义务,本公司将按照本条款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全残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此类受益人的其它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平均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后生效。 本公司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系由投保人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时除外。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六条满期生存保险金的领取
本合同的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
一、趸领:受益人在合同期满时一次性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
二、期领:受益人可依据当时本公司提供的保险金转换条款,选择不同的方式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金的领取方式由受益人和本公司约定。
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 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
6.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全残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证明文件;
6.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除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本公司有权对有关的申请进行调查,并保留进行一切司法医学鉴定的权利,鉴定所需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受益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即告消灭。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实足周岁年龄计算。
二、投保人在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申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若申报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但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超过二年者除外。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少于应收的保险费,本公司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累积利息。若投保人未补交保险费及累积利息,本公司将按照实际年龄和性别更正保险金额。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照实收的保险费和应收的保险费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多于应收的保险费,本公司无息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和性别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经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附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并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保险合同的撤销权
投保人可在收到本合同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若在撤销本合同前未曾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无息将已交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在本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及合同原件(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第二十三条保险合同的解除
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
一、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本合同的原件及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书的次日零时起终止。本公司在收齐上述的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未交足二年的保险费,本公司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若解除合同时本合同有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本公司将从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签发地所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签发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释义
保险事故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当年度保险金额 :指按下列公式所计算的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2-(保单年度-1)/保险期间]其中保单年度从1开始计数,即上式中首个保单年度的值为1,依此类推。
艾滋病(AIDS) :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HIV) :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其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此人已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周岁 :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的年龄。
现金价值 :此"金额"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若本合同附有其它具有现金价值的附加保险合同,此"金额"包含本合同和其附加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净额 :指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后的余额。
利息 :指根据本公司已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本公司将根据"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2.5%之较大者"+2.0%确定计息的利率。
手续费 :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等三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参见本合同的保单价值表中对应的现金价值。
处方药物 :是指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全残 :仅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和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注释:(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活动。(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他人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