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太平无事意外伤害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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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意外伤害 | |||
所属公司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18周岁至60周岁 | |||
缴费方式 |
趸交、年交:10年、15年 | |||
保险期间 | 10年、15年 | |||
保险责任 | 一、残疾保险金 若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公司对残疾保险金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积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若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已给付过残疾保险金,则本公司将从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残疾保障特别给付金 若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残疾,且其残疾程度为比例表中规定的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书面通知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残疾保障特别给付金。残疾保障特别给付金一年给付一次,共固定给付十年。 本公司在兑现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及累积利息。 | |||
综合事项 | ||||
产品特色 | 意外保障,金钟护体; 长期提供意外残疾意外身故保障。 |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无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帖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残疾保险金
若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公司对残疾保险金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积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若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已给付过残疾保险金,则本公司将从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残疾保障特别给付金
若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残疾,且其残疾程度为比例表中规定的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书面通知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残疾保障特别给付金。残疾保障特别给付金一年给付一次,共固定给付十年。 本公司在兑现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及累积利息。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拒捕或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或在任何情况下自杀或企图自杀;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被保险人流产或分娩;
七、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十、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若发生上述情况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24时终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投保人可选择趸交或分期交付保险费。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交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七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终止 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到期应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终止效力,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投保申请或提高其保险费,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残疾保险金和残疾保障特别给付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此类受益人的其它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平均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后生效。本公司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系由投保人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时除外。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残疾保险金的申请或残疾保障特别给付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残疾保险金或残疾保障特别给付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8.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9.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除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本公司有权对有关的申请进行调查。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受益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实足年龄计算。
二、投保人在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申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若申报的年龄不真实,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但自合同生效日起超过二年者除外。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经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五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并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条 职业和工种的变更 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有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的变更通知本公司。职业或工种变更时,本公司依下列的约定处理:
一、若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本公司在收到有关变更的通知之日起,按照其差额按比例退还本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而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维持不变。
二、若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本公司在收到有关变更的通知后,自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按照其差额按比例增收本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而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维持不变;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并未依上述的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已收的保险费与应收的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和工种分类,是在拒保范围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比例退还本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
四、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后,投保人应按照调整后的保险费交付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撤销权 投保人可在收到本合同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若在撤销本合同前未曾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在本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及合同原件(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 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
一、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合同的原件及其它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书的次日零时起终止。本公司在收齐上述的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比例退还本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若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之前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本公司将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签发地所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签发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释义
保险事故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艾滋病(AIDS) :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HIV) :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其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此人已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周岁 :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的年龄。
利息 :指根据本公司已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本公司将根据“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2.5%之较大者”+2.0%确定计息的利率。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攀岩运动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手续费 :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等三项之和。
按比例退还本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按下列规定退还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
1. 期交保险费:按下表比例退还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
已交保险费未到期的月数
不同交费方式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月交
季交
半年交
年交
满10个月
-
-
-
60%
满9个月但不满10个月
-
-
-
50%
满8个月但不满9个月
-
-
-
40%
满7个月但不满8个月
-
-
-
30%
满6个月但不满7个月
-
-
-
25%
满5个月但不满6个月
-
-
50%
0
满4个月但不满5个月
-
-
40%
0
满3个月但不满4个月
-
-
25%
0
满2个月但不满3个月
-
30%
0
0
不满2个月
-
0
0
0
2. 趸交保险费:退还的保险费 = (保险期限 - 已经过年度)/保险期限 × 趸交保险费;已经过年度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