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太平状元附加初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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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少儿保险 | |||
所属公司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出生满60天至9周岁 | |||
缴费方式 |
与主合同一样 | |||
保险期间 | 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至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24时终止 | |||
保险责任 | 一、初中教育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仍生存,本公司将分别在被保险人年满十二周岁、十三周岁和十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初中教育年金。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给付了第十四周岁的教育年金后自动终止。 二、保险费返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身故,本公司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和利息(利息按每年2.5%的单利计算),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本公司在兑现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累积利息的计算方法与主合同利息的计算方法一致) | |||
综合事项 | ||||
产品特色 | 保费低,储备专项教育费用; 集初中教育年金和分红利益为一体且有在身故情况下返还保费和利息的功能; 可以和"太平锦绣前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任意组合。 |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状元附加初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3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订立。本附加合同须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类别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第三条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9周岁。
第四条保险责任
一、初中教育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仍生存,本公司将分别在被保险人年满十二周岁、十三周岁和十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初中教育年金。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给付了第十四周岁的教育年金后自动终止。
二、保险费返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身故,本公司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和利息(利息按每年2.5%的单利计算),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本公司在兑现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累积利息的计算方法与主合同利息的计算方法一致)
第五条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金额并分配给投保人。
红利的领取方式有:
一、现金领取;
二、储存生息:每年以复利方式保留在本公司,红利利息每年由本公司确定
三、抵交保险费:用于抵交保险费,若有余额将按储存生息办理 ;
第六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至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24时终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第八条减额交清保险
若本附加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将本附加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将以申请日本本附加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并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该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本附加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后,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但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初中教育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此类受益人的其它指定和变更。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初中教育年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初中教育年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保险费返还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保险费返还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受益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第十一条附加合同的解除
在本附加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
一、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本附加合同的原件及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5.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书的次日零时起终止。本公司在收齐上述的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未交足二年的保险费,本公司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若解除合同时本合同有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本公司将从中扣除。
第十二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之一时自动终止,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一、主合同撤消、中止、解除、期满或终止; 二、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它约定终止情况。 由以上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自动终止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第十一条"附加合同的解除"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释义
分红保险 :指本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的人寿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