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福寿安康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身体健康的在职员工,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经本人书面同意,由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单位在职员工人数须在十人以上,被保险人须占本单位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员工的 80% 以上。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三年、五年和八年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满期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因同一意外伤害本公司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条款附表列明的身体残疾之一,本公司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基础,按附表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计算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列明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身体残疾项目属于同一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领取残疾保险金后,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又因同一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疾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 AIDS )或感染爱滋病病毒( HIV 呈阳性)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缴付方式分趸缴、年缴二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年缴保险费的缴费期间为本合同保险期间。
第八条 首年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年缴保险费的,首年后的保险费应在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向本公司缴付。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缴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 , 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身体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生效对应日,由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 、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 、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 、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 ( 含县级 )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4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由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 、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5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六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缴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爱滋病:是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爱滋病病毒:是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按月利率 5‰ 计算。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等级项目残疾程度给付比例第一级1 2 3 4 5 6 7 8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 100% 第二级 9 10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 )十手指缺矢的(注 6 ) 75% 第三级 11 12 13 14 15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 50% 第四级 16 17 18 19 20 21 22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第五级 23 24 25 26 27 28 29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两手拇指缺失的一足五趾缺失的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 ( 注 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 ) 20% 第六级 30 31 32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第七级 33 34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 13 )丧失的 10%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语言频率为 500 、 1000 、 2000 赫兹。( 8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 )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