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金给付:
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一次性或按年、按月领取养老金。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为被保险人到达投保时约定的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一)一次性领取养老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缴费帐户当时的累积余额一次性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
(二)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缴费帐户当时的累积余额转换为年领或月领养老金。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养老金类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平准型养老金保险人自养老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并保证给付10年。如被保险人领满10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保险人继续给付养老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终止。
递增型养老金保险人自养老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次年起养老金每年按首年养老金标准的5%增加,并保证给付10年。如被保险人领满10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保险人继续给付养老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保险人按其缴费帐户当时的累积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在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投保人可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缴纳保险费,但每次所缴保险费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
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建立缴费帐户,将每次缴费在扣除手续费后记入缴费帐户。每年7月1日为缴费帐户的结算日,保险人按结算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该结算日缴费帐户余额,帐户余额为上一结算日的帐户余额到该结算日的本利和及本结算年度内所缴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的部分到该结算日的本利和之和。
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结算日前任一日期缴费帐户的累积余额为其上一结算日的帐户余额到该日的本利和及本结算年度内所缴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的部分到该日的本利和之和(利率为上一结算日的利率)。
被保险人到达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后,其缴费帐户随即撤销。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养老金的申领: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凭保险人核发的养老金领取证领取。
(二)身故保险金、固定年金的申领:
1、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保险人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固定年金申领人应有保险人核发的养老金领取证。
二、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其真实年龄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按更正后的真实年龄核发养老金。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办理。
二、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本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到达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后,保险人对其不办理退保。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释义
一、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三、保险单现金价值:为被保险人缴费帐户累积余额的99%。
四、手续费:为各年所缴保险费的10%。
五、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是指保险人签发本保险单时所列明的生效日期每年或每月的对应日。
六、帐户余额:
其中
Cn:第n个结算日的帐户余额(C0=0);
in:第n个结算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m:第n-1个结算日至第n个结算日期间缴纳保险费次数;
Pt:第n-1个结算日至第n个结算日期间第t次缴费金额;
Tt:第n-1个结算日至第n个结算日期间第t次缴费日至第n个结算日之间的天数;
rn:第n年度的手续费率。
七、累积余额:
其中
Cn’:第n-1个结算日与第n个结算日之间任一日期的累积余额(C
in-1:第n-1个结算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m’:第n-1个结算日至累积余额计算日期间缴纳保险费次数;
Pt’:第n-1个结算日至累积余额计算日期间第t次缴费金额;
T’:第n-1个结算日至累积余额计算日之间的天数;
Tt’:第n-1个结算日至累积余额计算日期间第t次缴费日至累积余额计算日之间的天数;
rn:第n年度的手续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