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新《保险法》更加关注被保险人的权益?新《保险法》的实施将会给保险企业带来什么挑战?保险企业如何做好接受新法监管的准备?近日,学习贯彻新《保险法》成了各保险公司的工作重点之一,长城保险等公司通过以案说法等学习宣导方式,推动了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新《保险法》规定下的顺利过渡。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被保险人出险,但出险事故属于保险单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由于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受益人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理赔金。法院查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作了引人注意的标示。综上,法院判决认定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有效,保险公司不需要支付理赔金。
但是,依照将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第17、19条的规定, 保险公司在条款上作标示的行为并不能代表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还需要对“免责条款”的内容另行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依据新《保险法》,保险公司若不能证明其对责任免除部分单独向投保人作了说明,则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显而易见,考虑到投保人在保险专业知识上的弱势地位,为充分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新《保险法》增加了保险人在明确说明方面的责任。除此之外,新《保险法》还在核保、核赔和理赔时效上,明确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而出发点则在于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就此,长城保险利用每日晨会,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陆续对新法的修改要点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
2月28日新《保险法》通过以来,保监会多次明确要求,保险业应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积极学习并调整经营管理流程,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作为业内稳健、健康经营的代表,长城保险3月起便在全公司上下开展了系统的宣导和贯彻落实。不但借此机会检视了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还增强了公司员工服务客户、推动业务的信心。
长城保险总经理朱仲群表示,新《保险法》的通过标志着中国保险立法逐步走向成熟,新法对保险公司的高要求以及对投保人所体现出的保护意识,必将促进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更加顺畅、和谐。
长城保险高度重视新《保险法》的落实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对新法的实施要点进行了研讨,整体分析和梳理了新法对保险公司的新要求,尤其是在核保、核赔、理赔、“免责条款”及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等方面做出的新规定。根据公司实际运营现状和新《保险法》的要求,核心部门还对既往的工作流程以及系统功能等提出了调整规划。
结合实际,长城保险制定了系列宣传和学习措施。如利用晨会,以案例宣讲的方式对新法的调整要点进行深入浅出的宣导学习;利用全系统会议,特邀保监会领导就《保险法》的修订对总分公司的总经理室成员等高层干部进行专题培训;外请专业律师,分阶段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另外,还对部门总经理以上的干部,进行了新《保险法》的考试。诸项措施有力扩大了新《保险法》在公司内的影响力。
据悉,长城保险业务系统的调整规划将在7、8月间逐一落实。届时,经过调整的核心业务流程和系统功能将与新《保险法》逐一衔接,为长城保险稳健、健康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