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河北省保险服务质量监督评议情况通报会上,河北省消协对保险行业存在的9大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行了通报。从2008年11月开始,共有12000多名消费者参与了监督评议活动。
问题一:银保业务“存单”变“保单”
[案例]李某2008年1月到工商银行存款,窗口营业员随口说“存成‘盈家理财’吧,利率高”,李某以为是银行产品,没细想就签了字。过了10多天上网查询才知道,原来“盈家理财”是某人寿公司的投资连接保险,这个保险对自己根本不适合。
[点评]银保业务是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消费者反映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不明确说明是保险产品,或者有意把保险产品混同于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造成消费者的误解,致使一些消费者购买了不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问题二:保险合同如同“天书”
[案例]某保险公司福安居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关于给付金的计算公式只规定假设银行加息以此公式计算,至于银行降息怎么计算不明确。
[点评]保险公司的合同都是由其法律专家、高级精算师反复推敲订制出来的,但也有片面考虑保险公司利益,个别存在不平等不合理的条款。
问题三:产品宣传存在误导
[案例]鲁某的老伴经某人寿公司业务员推荐,购买了十大疾病康宁终身保险,业务员说得了心脏病等十种疾病就可以报销。2008年,被保险人心脏病引起毛细血管堵塞住院治疗。理赔时被保险公司拒赔。原来根据合同,只有心肌梗塞才可以理赔。而这些情况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业务员根本就没有说清楚。
[点评]《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条款负有向消费者说明的义务,特别是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义务。销售误导是本次评议中消费者意见较为集中的问题之一。
问题四:入保容易理赔难
[案例]消费者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保险公司入保门槛较低,有的甚至不进行必要的体检。某些代理人甚至帮助投保人隐瞒告知事项。
[点评]保险公司基于保险事故是小概率事件而赢利,入保时放宽条件,先让合同成立生效,受领保险费,而出险后再核查是否符合合同无效等条件来规避风险。消费者反映保险公司拒赔多数使用“消费者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理由。
问题五:退保手续费高,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不明确
[案例]沧州一消费者2006年购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附带分红保险,期限20年。交纳一年后,因对该保险业务不信任退保,一年共交了1840元保费,扣除各项费用后仅退回了80元。
[点评]消费者反映退保费用过高,远远大于消费者在其他消费活动中所付出的退费。
问题六:符合人身性质保险以财产险赔付
[案例]某财险公司《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的这一规定,通过免责条款减轻保险人义务。
[点评]按照《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属于人身保险性质。《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据此,受益人(即受害者)依法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侵权损害赔偿和依据合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消费者反映有的保险公司在理赔该类案件时,往往要求投保人或受益人先向侵权人要求赔偿,并以此为理赔的前置条件,不足部分再由保险公司赔偿。
问题七:采用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近因原则作为理赔标准
[案例]邢某购买某公司的个人意外险,因开车不幸发生意外,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证明是因意外伤害引发的心梗所致。该公司认为,既然是因为心梗而导致死亡,伤害就不是直接因素,保险事故与被投保人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予赔付。
[点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采用近因原则。但是,处理该类案件保险公司却多数采用近因原则。
问题八:验损定价保险公司单方说了算
[案例]石家庄消费者王某就车辆保险起诉了某财产保险公司,之前其保险车辆出现过四次保险事故,该保险公司据此提出免赔500元,并要求王某必须“主动申请退保”作为前提条件,才会赔付。
[点评]车险是财险中占比例较高的产品。一些消费者反映在车险理赔时,验损、定价都是保险公司说了算,有的单方做出明显不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规定,有的核损时能低则低,能少则少,配件能不换就不换,保险公司既是定损方,又是直接赔付方,没有做到公平公正。
问题九:服务水平不尽如人意
[案例]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郑某投保了某人寿保险公司的学生团体险,在校内打球发生碰撞造成鼻梁骨折,找到保险公司理赔,确定了赔偿数额后,郑某一直到毕业也没有见到赔付。直到毕业一年多后,才在本次评议活动中在省消费者协会的帮助下拿到理赔款。
[点评]一些消费者反映购买保险后业务员不主动上门服务、入保前后态度不一,理赔时有的工作人员对条款及相关法规解释不清,有的办事拖拉,效率低,需要等待很长时间。
针对这些问题,省消协建议,要不断加强对消费者保险知识的普及,培养理性和成熟的保险消费群体,同时对于虚假宣传、销售误导、违法理赔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加大处罚,改善保险消费环境;推进保险合同通俗化,让消费者看得懂看得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