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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产品差异看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 

  ■高志强

  一、问题的提出

  恶性竞争是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保险公司为增加保费收入,纷纷采用降价竞争的手段,甚至将价格定到低于成本的水平。以车险市场为例,为了纠正车险市场的恶性竞争,保监会统一了车险条款和费率,严格规定费率浮动上限。虽然车险市场的恶性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只是从降价的形式变成了超限支付手续费的形式。恶性竞争不仅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综合成本率,引发保险公司承保亏损,还严重扰乱了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究竟是什么力量推动我国保险市场走向了过度竞争?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市场主体过多

  部分学者认为,我国保险市场存在过度竞争是市场主体过多造成,因此主张限制保险公司的数量。表面上看,这种观点不无道理,截至2007年,我国共有保险公司102家,比2002年增加60家,增长比例高达120%。保险公司数量的急速增加,加剧了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激烈的价格战成为市场竞争的代名词。但是,同时应该注意到,截至2003年底,美国有保险公司5000多家,香港有保险公司近200家。相比之下,我国保险公司的数量并不是较多,反而是相对较少。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是过度竞争与不充分竞争并存,即竞争手段单一,过度依赖价格竞争而忽略了其他竞争手段,造成竞争层次低、竞争不充分。

  (二)保险公司不理性

  部分学者认为,保险市场恶性竞争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的不理性。这种观点认为,由于公司治理制度不健全,使得部分保险公司形成了“重规模,轻利润”的经营导向,致使产生了恶性竞争。这种观点具有一定道理,但是忽略了一个事实: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很多保险公司是被迫进行价格竞争,不参与恶性竞争的保险公司将面临严重的业务萎缩。因此,单个保险公司不是形成恶性竞争的根源,最后的问题还要回归到保险市场。

  (三)监管力度不足

  部分学者认为,形成保险市场恶性价格竞争的原因是因为我国保险监管力度不足。这种观点认为,由于监管力度不足,保险市场的恶性价格竞争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这种观点带有一定的片面性。监管只是一个外部条件,不能说是因为监管力度不足造成了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而应该从保险市场的内部去发掘形成恶性价格竞争的根本原因。

  (四)行业协调不够

  部分学者认为,保险公司之间的持续性非合作博弈是造成恶性价格战的主要原因。这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间的非合作博弈一方面体现为保险公司的合作意识差,另一方面体现为行业内协调不够。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产业经济理论和博弈论告诉我们,市场自发形成的价格勾结的卡特尔联盟是不稳固的,每个联盟成员都有秘密降价的动力,并最终导致卡特尔的崩溃。如果依靠外力强迫实现价格联盟,则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损害了市场分配资源的效率。此外,新的市场主体的加入也将会导致价格联盟的不稳定。

  可见,上述观点并未抓住我国保险市场恶性价格竞争的根本原因。在否定以上观点的基础上,下文将对我国保险市场恶性价格竞争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二、恶性竞争的深入分析

  (一)恶性竞争的原因

  保险公司进行价格竞争的直接原因是这种策略被市场所接受。如果降价并不能提高投保人的需求并增加保单销售量,保险公司肯定不会选择恶性价格竞争,恶性价格竞争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可能。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投保人为什么会接受价格竞争呢?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对于投保人来说,就形成保险公司不会破产的主观印象。投保人认为,即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也不会破产,不会影响其保险金的领取。再加上保险公司间产品同质化严重,对投保人来说,选择哪家保险公司并不重要,关键是哪家保险公司更便宜。投保人的这种心态,迫使所有公司加入价格战。如果选择不参与价格竞争,保险公司面临的就是客户流失和保费收入下降。可见,正是由于保险产品的差异没有体现出来,价格成为投保人选择保险产品的唯一标准,价格竞争也成为保险公司可选择的唯一策略,这是保险市场恶性价格竞争的根本原因。

  (二)恶性竞争的解决思路

  之前的研究提出了一些解决我国保险市场恶性竞争的方法,包括加强市场监管、加强行业自律、科学定价等。理论上,执行这些政策都能产生积极影响,但实践中,这些政策缺乏可操作性。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消除恶性价格竞争,并不是完全消除价格竞争,因为价格竞争是必然存在的,而适当的价格竞争也是必须的。过度的监管和行业协调,会破坏保险公司的自主性,降低市场的竞争,损害市场效率。此外,当价格是投保人比较保险产品的唯一标准时,保险公司的科学定价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要消除保险市场的恶性价格竞争,就要改变价格是衡量保险产品单一标准的现状,即推动产品差异化。

  根据经济学理论,市场竞争策略有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而非价格竞争的主要方法是产品差异化。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普遍认识到,我国保险市场形成恶性的价格竞争,是因为保险产品差异化不明显,产品差异竞争不充分。近年来,围绕保险产品差异化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一直在进行,监管机构也一直大力推行保险产品差异化,推动保险服务创新。但是实践证明,差异化策略的市场效果并不明显。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阻碍了产品差异化的脚步?

  三、保险产品的差异分析

  之所以差异化策略的效果并不明显,是因为我们对保险差异化的理解存在偏差。传统观点认为,保险产品的差异体现为保单条款的差异和服务的差异。这种理解存在三个问题:第一,保单条款和服务都具有很强的可复制性。一旦某个保险公司开发出受市场欢迎的保单或服务模式,其他公司很快就会模仿,从而使得保险产品趋于同质化。第二,消费者对保单条款的区别度不高。一般来讲,保险产品都非常复杂,消费者很难完全理解保单条款。第三,服务的差异性很难体现。保险产品最主要的服务过程就是理赔,过分强调理赔差异很可能引发理赔中的恶性竞争。而其他环节的服务差异很难体现,并且对投保人的决策的影响程度很小。可见,如果只将保险产品差异局限在保单及服务差异的层面,那保险产品差异化就不容易体现,期望通过产品差异化解决恶性价格竞争的目标也就不容易实现。要想推动保险产品差异化,应该找到投保人最重视、最关心,并且不易复制的差异,即保险产品的本质差异。

  (一)保险产品的风险性

  保险产品的本质差异应该是由保险产品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传统理论在分析保险产品特殊性时,只关注了保险产品的无形性与消费的滞后性,而忽略了隐藏在保险产品背后的风险性。对于一般商品来讲,消费者一旦付钱购买,就可以实实在在的拥有,供需双方立刻就能够确切知道交易结果,交易即宣告结束。而对于保险产品,它提供的只是一种保障,对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承诺。在投保的过程中,缴纳保费在先,而享受保障在后。付款与消费的这种时滞,就使保单的消费中蕴涵了风险。投保人缴纳保费后,当其发生保险事故需要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保障时,如果此时保险公司破产,那么投保人就无法享受应该得到的保障,也就不能“消费”到购买的保险产品。对投保人来说,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就形成了一种产品风险。因此,保险产品存在风险,风险性是保险产品的特殊属性。

  (二)保险产品的风险性差异

  不同的保险公司,如果在同样的价格下销售相同条款的保单,那保单所含的风险肯定也是不同的。所以,保险产品具有风险性差异。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购买的是一种保障,因此其最关注的是这种“保障”是否具有保障性,即保险产品的安全性。因此,对于投保人来说,保险产品最根本与最重要的差异,应该是风险性差异。并且,保险产品的风险性天然的和保险公司联系在一起,是不易复制的。因此,风险性差异是保险产品的本质差异,也应该是保险产品差异化策略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保险产品的风险与保险公司破产风险的关系。保险产品之所以存在风险,根本原因是保险公司破产风险导致的。内容上,保险公司破产风险与保险产品风险是一致的,二者共同指向保险公司的破产。二者的区别在于观察的角度不同。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其更关注公司是否能够持续经营,因此是破产风险。从投保人的角度,其更关注购买的保障是否能够实现,即其购买的产品是否能够发挥功能,因此是存在于产品中的风险,即产品风险。

  四、风险性差异的意义与实现方法

  如果保险产品的风险性不能体现出来,就会出现保险产品风险性差异的缺失。这种情况下,价格差异成为保险产品最明显的差异,价格成为大部分投保人选择保险产品的唯一标准,这必将导致保险市场出现恶性竞争。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也印证了这一观点。因此,要解决我国保险市场恶性竞争的问题,就应该实现保险产品的风险性差异,不再让价格成为投保人选择保险产品的唯一标准。如果保险产品的风险性差异体现出来了,投保人在投保时,不仅会比较不同保险产品的价格,还会比较不同保险产品的风险,更多的投保人将乐意为安全性高的公司而多付一些保费。

  投保人在比较保险产品的风险性差异时,实际比较的是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因此,实现保险产品风险性差异,就要让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体现出来,让不同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的差异体现出来。根据这一思路,我们需要做的是建立完善的保险公司破产机制和评级机制,使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体现出来,也使消费者有了比较保险公司间破产风险的途径。这样,投保人在购买保单时,不但会比较不同保险产品的价格,还会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从而实现了保险产品的风险性差异。投保人会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选择不同的价格与风险的组合,因此其被细分为不同的群体,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不同的目标市场,达到细分市场、促进有效竞争的目的。

  五、结论

  要解决我国保险市场恶性竞争的问题,单纯依靠监管机构的价格管制是不够的。因为只要低价政策被市场所接受,保险公司就有动力通过各种手段绕开监管的限制,同样达到降价的目的。保险业是一个消费者需要承担生产商破产风险的特殊行业,我们需要对这种特殊性进行认识并加以利用。理论上,保险产品的风险应该是投保人选择保险产品的主要标准。实现保险产品的风险性差异,可以丰富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衡量标准,改变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需求结构。由于需求对市场有决定的导向作用,因此,实现保险产品的风险性差异,可以从需求的角度,在根本上解决我国保险市场恶性竞争的问题。当务之急,我们应该尽快完善保险公司破产机制,建立保险公司的评级机制,体现出保险产品的风险性差异,根本消除恶性竞争存在的基础,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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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志强,现为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在读博士,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统计与精算科学系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留金出[2007]3020号资助)。)[编辑: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