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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监理机构从事工程保险技术服务的机制分析

李杰

(华侨大学土木工程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摘要]本文从我国工程保险的发展的技术障碍入手,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了分析,比较了项目业主与保险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关注焦点,提出委托监理机构从事工程保险技术服务工作,并分析了委托后的激励机制及其影响因素。
    [关键词]技术障碍;委托代理关系;激励机制;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09)01-0066-04

    李德全等人(2005)将我国工程保险事业发展比较缓慢的原因归结为体制障碍、环境障碍和技术障碍三个方面[1],对保险公司而言,体制和环境方面的问题是外部因素,在短时间内是没有办法解决的,但部分技术障碍可以通过机制的设计加以解决。工程保险发展的技术障碍主要是指市场各方主体实行建设工程担保、保险的业务知识和能力,对于市场的认知和开拓,社会公认的风险处理规则的成熟程度等,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国内保险公司对工程风险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还有待深化,开发的险种少,保单形式单一,缺乏灵活性,不能适应市场和工程建设的要求;其次,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相对滞后,规模及质量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这两方面集中表现在保险公司缺乏既懂工程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又懂保险知识的专门人才,致使保险机构除了在得到保单前为投保人出一份项目风险评估书外,无法提供令人满意的承保后风险管理技术服务。由于人才和经验的缺乏,也常常导致服务和理赔与市场脱节,这种状况影响了客户的投保积极性,使得建筑市场相关主体对保险的认识产生偏差,影响了工程保险的推广。
    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类型的风险,根据来源可以将它们分为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两类。前者指来自工程项目本身或其外生变量,使得工程项目执行效果与预期产生偏差的不确定性,主要包括自然风险、社会与政治风险、市场风险、财务与商务风险、目标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等。后者则是指因工程项目相关人特别是关键相关人的主观故意(道德风险)或无意(心理风险),而产生的导致工程项目执行效果与预期发生偏差的不确定性。风险事件的发生与否、发生时间、发生原因和损失结果均具有不确定性,为了减轻或消除不确定风险带来的影响,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通过购买保险,以契约形式将风险的不确定性转化为一个确定的费用,使得本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保险人。凡是涉及到契约各方共同分享一个带有不确定性的成果,即存在风险分担,而且该成果的获得受其中一方或几方所付出的私人劳动(不可监督的行动)的影响,那么就可以使用委托代理理论来进行分析。委托代理理论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只要在建立或签订合同前后,市场参加者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这种经济关系都可以被认为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其中掌握信息多(或具有相对的信息优势)的参加者称为代理人,掌握信息少(或具有相对的信息劣势)的参加者称为委托人[2]。
    一、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参与方包括项目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商、设备供应商、项目监理机构和物业公司,项目业主需要将各阶段的建设和管理任务委托给相应参与方(见图1)。
    图1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委托代理关系
    可以看出,图中共有五种委托代理关系,在这些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项目监理机构的地位比较特殊,它分别同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商、设备供应商还存在着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工程建设合同对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商和设备供应商等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目前,工程监理的内容已经逐步由过去的施工阶段质量和进度控制扩展到贯穿于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三控制(投资、质量、进度控制)、三管理(合同、安全、信息管理)、一协调(沟通协调)。因此,项目监理机构可以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主观风险而导致的目标失控,减少由于客观风险而引发的灾害损失。
    二、建设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时的委托代理关系
    建筑工程一切险(附第三者责任险)是对各种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即对施工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具或工地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也对因施工而给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种保险多数由承包商负责投保,如果承包商因故未办理或拒不办理投保,项目业主可以代为投保,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如果总包商未曾就分包工程购买保险,那么负责分包工程的分包商也应办理其承担的分包任务的保险[3]。由此可以看出,从事投保项目施工的承包商和承保项目的保险人之间有委托代理关系。
    在承包商和保险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投保前的委托代理关系,承包商是委托人,保险人是代理人,被保险人交付较少的保险金委托保险人承保将威胁自身利益的风险因素转移给保险人,从而可以通过取得损失赔偿以保证自身利益免受损失;投保人对于保险产品内容和保险条款设置等方面不具备信息优势,但是目前工程保险市场为买方市场,保险人在争夺市场的竞争较为激烈,投保人可以在几家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产品中选择使自己潜在利益最大化的保险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另一个是承保后的委托代理关系,此时保险人是委托人,承包商是代理人,投保人购买了工程保险,就等同于他与保险人签定了一个保险契约,约定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率以及所保的意外事件发生并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给予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等。承包商从事项目的施工会有各种类型的风险,所保意外事件不完全受客观风险因素的影响,也受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以后主观风险行为的影响。一方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这些行为保险人不能掌控和监督甚至不能观察到,如承包商付出努力或增加安全管理成本则会对他产生直接的负效用,其潜在的积极影响是可能会避免损失的发生或减少损失的大小。但是,由承包商努力所导致的积极影响并不会由其本人独享,而是和保险人共享,所以承包商有减少负效用的本能需求。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承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对施加在承包商身上的不可控制又不可确知的客观风险所造成损失提供的物资补偿,如果承包商在投保后就放松自身对意外风险的防范措施,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意味着人为地使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变大,从而使赔付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增大。
    三、项目业主与保险人委托监理机构代理业务内容的比较
    监理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内容是“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业主与保险人对监理机构工作内容要求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如表1所示。
    首先在“三控”方面,项目业主都迫切希望能以较少的投资完成预定功能项目的建设,由于对投资控制过于关注,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业主并不将该项工作委托给监理机构代理;对进度关注表现在合理的进度可以控制投资,此外项目早日投入使用,还可以早日发挥使用效率;作为项目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功能合理、质量优良、使用安全的建筑物可以延长使用寿命,降低使用成本。与之相对照,保险人对投资和进度并不关心,在保险费率一定的情况下,项目投资越多,保险费的收入就越高;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时限为项目开工到竣工,项目工期若有拖延或延误,则依据合同规定,保险人可以获得额外的保费收入;保险人关注质量在于避免在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而引发的赔付。其次,在管理方面,目前建设管理部门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控比较严格,职工意外伤害险也已作为一个强制性险种纳入到工程保险范畴,因此业主通常将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问题视为承包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业主关心的是建筑物的使用安全;在安全生产方面,建筑业是仅次于煤矿开采的第二危险作业行业,在承保职工意外伤害险的情形下,保险人非常关注施工过程的安全。目前项目实施阶段的合同管理仍然是以业主管理为主,监理参与为辅,保险人关心的只是几个合同中与保险相关的部分。信息管理与沟通协调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为“三控”和安全管理服务的,因此业主和保险人虽然关注的角度不太一致,但关注程度相差不大。
业主与保险人对监理工作内容关心程度比较表
    表1
    内容
    委托人[]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合同[]信息[]协调业主[]5[]5[]5[]2[]4[]4[]3保险人[]1[]1[]4[]5[]2[]3[]3注:设定对工作内容的关心程度为五级:5-非常关心,4-较关心,3-关心,2-不太关心,1-不关心。
四、监理机构从事工程保险技术服务的机制设计
   (一)监理机构从事工程保险技术服务约束机制
    保险人设计监理机构从事工程保险技术服务机制的目的在于避免由于监理机构主观风险而导致的目标失控,减少由于客观风险而引发的灾害损失。秦旋(2007)对监理机构委托代理关系中激励约束与参与约束进行了研究,认为在监理机构激励相容约束不成立、激励相容约束与参与约束均不成立的情况下的结果都非常糟糕,由于业主忽视了对工程师的激励,工程师的努力水平平均为零,最终使包括业主在内的双方利益都受到了损害,因而是无效机制[4]。我国建筑市场上监理机构在获取工程项目的竞争比较激烈,可以认为监理机构的机会成本为零,监理机构只要确定性等价收入不小于零一般都会接受监理委托,即市场中参与约束可以认为是满足的,但业主为了追求降低投资成本,而忽略了一些应有的激励。在这种机制下,监理机构在工作内容中最多只会在业主关心并且委托的方面做到一般性的努力,如督促工程进度、监督施工质量和交流项目信息等,并且由于缺乏激励而对保险人重视的施工阶段生产安全管理、施工阶段质量控制(质量控制不严会引发保修阶段出现意外风险事件发生)等工作内容的努力不够。
    保险人设计监理机构参与工程保险技术服务的机制需要在业主与监理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基础上解决其激励相容约束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建设监理合同解决了监理机构参与约束问题,那么保险人委托监理机构参与承保后的风险管理技术服务就应该解决其激励相容约束的问题,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时效从施工阶段才开始,此时项目业主已经通过招标确定了监理机构,保险人不具有选择监理机构的权利,保险人解决激励相容约束问题的关键是针对特定的监理机构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通过适当的激励机制诱导监理机构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出发选择对保险人最有利的行动[5]。
   (二)保险人与业主共同委托的协同分析
    保险人介入工程监理的委托后,监理机构受到两个利益主体保险人与业主的共同委托,监理工作的内容比较多,既要包括业主非常关心的进度与质量控制,又要包括保险人非常关心的现场安全管理,面临多任务的委托代理问题。由于这两项委托工作任务之间的努力成本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强调对某一任务的激励,将诱使监理机构对其投入过多而忽视其它任务的努力,使激励机制的整体效能弱化。解决效能弱化的途径在于业主和保险人应当协同,于立宏等(2005)提出无论何时委托人之间的协同都是最优的,存在着强纳什均衡,从而导致有效率的产出[6]。对于委托人之间的协同,Desgagne(1999)从监视的角度提出了解决的思路[7],按照这种思路:业主首先督促监理机构做好进度和质量控制,此时保险人审核承包商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若认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达不到避险要求,则监理机构从保险人处获得的薪酬将低于不被核查时的所得,那么监理机构会希望保险人审查,同时加强对承包商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这样通过激励机制的设计可以将两项代理工作间的替代关系转化为彼此促进的互补关系,其结果是优化了保险人自身的效用,减少因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而引发的赔付。
   (三)设计激励机制需要考虑的因素
    1.工作绩效的显性机制。设计激励机制需要考虑监理机构的工作绩效,多任务的委托代理模型一般以精力分配为主要研究对象[8],但要区分监理机构在不同工作中的精力是非常困难的,而且对保险人关心的现场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工作绩效的度量有时是主观的,但是也可以通过一些依据加以验证。因此保险人应当将监理机构的可以观察的工作绩效作为激励机制设计的依据,如这种安全管理工作绩效可以表现为工程开工至竣工后一段时间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承包商的检查结果、保险人对该工程发生意外风险事故导致物质损失的赔付额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检查结果中安全隐患越少绩效越好,赔付额越少绩效越好,验收报告的优良记录越多绩效越好,如消防单位工程质量的优劣会影响因火灾而造成损失的大小,决定保险人的赔付额。
    2.工程和施工管理的特征。激励机制的设计也应考虑工程本身和施工管理的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实施阶段潜在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可能的物质损失,一般来说,工程地质条件越差、工期越长、并行施工、挂靠和分包环节越多的工程潜在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可能会大,规模越大、结构越复杂工程发生风险事件后可能的物质损失也会比较大。
    3.考虑外生变量的情况。监理机构的工作绩效并不完全取决于自身的努力水平,也受到外生变量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因此保险人制定激励报酬契约时要考虑尽可能地排除掉更多的外生因素的干扰,如因不可抗力(如不可预见的强台风和洪水等)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就不能计入监理机构的工作绩效中。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些外生变量监理机构即使通过努力也无法克服,但是可以通过努力降低因此造成意外事件的损失,这也是监理机构在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事件发生后保险人在灾害损失鉴定和赔付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监理机构责任的界定,防止过度赔付。
[参考文献]
[1]李德全.建设工程担保保险障碍重重[N].建筑时报,2005-09-28.
[2]李百吉等.委托代理关系中建筑工程代理人道德风险分析[J].建筑经济,2008.(6).
[3]雷胜强.国际工程风险管理与保险[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12).
[4]秦旋.工程监理委托代理关系中激励约束与参与约束的研究[J].中国工程科学,2007,(6).
[5]曹玉贵.工程监理制度下的委托代理分析[J].系统工程,2005,(1).
[6]于立宏等.多委托人激励理论:一个综述[J].产业经济研究,2005,(3).
[7]Bernard SinclairDesgagne. How to Restore HigherPowered Incentives in Multitask Agencies[J].The Journal of Low,Economy and Organization,1999,15.
[8]Dater Srikant et al.Balancing Performance Measures[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2003.3.234-246.

Abstract:The paper proceeded from elaborating on technical barrier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ngineering insurance in China, and analyzed the agencyprincipal relationship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It compared the areas that the principal and the insurer emphasized respectively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and then proposed to engage specialized supervisory agency to provide technical services for engineering insurance. It also introduced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and various other influencing factors.
Key words:technical barriers; agencyprincipal relationship; incentive mechanism; influencing factors
[编辑:施敏]保险研究2009年第1期寿险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