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本案中,张某同时指定了其妻和女为受益人,而其妻又和他同时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身故保险金受益权,我国法律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不过,按照一般人身保险规定的原则,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谁先死亡无法确定或者同时死亡时,应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由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张妻享有的受益份额应作为张某的遗产由张女依法继承,她同时也必须履行为张某清偿债务的义务,但仅限于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据此,经法院调解,张女偿还李某借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