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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财政政策是指对个别部门、个别产业采取的财政政策,它通过调节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解决微观经济行为主体的激励问题和资源配置问题。其典型特征为:运用一系列倾斜性的、区别对待的手段,分别作用于不同的对象,以达到特定的政策目标。政府通过微观财政政策的实施,可以增强经济主体活力,带动主体升级。
从当前各国财政实践来看,常用的微观财政政策手段有:税收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财政补贴、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融资。鉴于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政府采购(适用于易标准化、竞争充分、市场发育成熟度较高的领域,如汽车保险)并不适合,因此,微观财政政策在农业保险中的应用主要集中于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财政投融资三方面。
微观财政政策的应用现状与问题
目前,微观财政政策在我国农业保险中的应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种植业和养植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上海市政府对列入农业保险范围的种、养两业保险和农村建房保险免征各种税收。
2.地方财政通过为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出资、提供保费补贴和业务补贴、建立农业风险基金等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如:上海市政府对生猪、奶牛、家禽、蔬菜、水稻等9大类农业险种实施30%—35%的保费补贴;黑龙江省政府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不超过35%的保费补贴;吉林省和浙江省政府也对农业保险实施一定的财政补贴。
3.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2007年开始,我国开展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财政预算额度2007年为21.5亿元,2010年增加到103.2亿元,补贴品种和补贴范围也逐年扩大。
伴随微观财政政策在农业保险中的应用,一些问题也逐渐凸显。
第一,农业保险税赋依然偏重。有许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收,而我国目前只有上海市采用这一做法,其他地区对农业保险仅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且限定在种植业和养殖业。
第二,财政补贴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比例偏低(2007年,我国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为25%,2008年提高到35%),与发达国家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美国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38%—64%,同时,还向承办农业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5%的业务费用补贴;日本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水稻为58%,小麦为68%,春茧为57%,牛马为50%,猪为40%;法国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50%—80%;意大利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50%—60%;菲律宾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大约在50%—75%左右,都高出我国目前予以试点的保费补贴水平。
第三,财政投融资十分欠缺。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缺乏信贷支持,对参与农业保险的投保人的信贷支持更是缺乏。
第四,配套措施亟待完善。微观财政政策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种配套措施的保障。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严重滞后,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缺失,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乏法律支持,使得各项扶持政策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改进措施与建议
农业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纯粹依靠市场机制来进行资源配置将导致市场失灵,政府必须适当介入和干预,以弥补市场失灵,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首先,应加大农业保险税收优惠力度。在现行税制基础上,可考虑对种、养两业险免征一切税,对其他涉农保险降低营业税、印花税税率;对农业大省还可在此基础上做进一步降低,以发挥税收对农业保险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功能。
其次,应提高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比例。当前,部分地方政府已在农业保险上给予了一定的财政支持,但鉴于我国区域经济的巨大差异,中央政府应该成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主要力量,提高补贴范围和补贴力度。建议将补贴比例提高到50%,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提高到70%。与此同时,要加强配套改革,提高补贴效益。具体措施包括:
1.对投保人提供保费补贴。中央和地方财政向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直接提供保费补贴,补贴比例以40%—60%为宜,剩余部分由农户承担。
2.对保险公司提供业务费补贴。政府向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业务费补贴,以降低经营成本。补贴比例各国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在5%—10%之间,有的达到20%以上,建议我国采用10%的补贴比例。
3.对农业再保险提供补贴。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农业再保险的势在必行。政府应对农业再保险业务提供适当比例的财政补贴,以降低农业保险分保费,增强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4.对农业巨灾风险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巨灾风险基金是应对农业巨灾风险的必由之路。我国应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对基金提供财政支持,壮大基金力量,增强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
再次,要加强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投融资。在农业保险领域运用财政投融资这一手段,既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又有利于通过财政投融资吸引和带动商业投融资,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是一举多得的有益方式。我国应将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向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优先提供贷款;另一方面,向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无息或低息信贷,还可以向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
最后,要健全农业保险立法。通过健全农业保险立法,明确各级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责任、作用和支持方式,把已有的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良好经验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农业保险的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众多事实和经验都表明,经济处于上升阶段的国家,其微观财政政策的作用力度,比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和经济极端落后的国家更大;而一国的重点产业或部门更利于微观财政政策发挥作用,政府实行力度较大的微观财政政策和措施,将有助于重点产业或部门实现跨跃式发展。我国农业保险恰好符合这一特征,善用微观财政政策将为农业保险取得突破性进展开创有利局面,也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利条件。
(5)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风险的科学机制,对农业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应该充分利用并善用微观财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