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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评析
今年1月1日起,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施。两会期间,工伤保险成为代表委员讨论的话题之一。笔者认为,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有六个方面的重大调整。
第一,扩大了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原条例规定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2005年,原劳动保障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其他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目前,多数地方未作规定,已出台的规定也不统一。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及其人员规模不断扩大。将上述六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体现了《社会保险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立法精神。
第二,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一方面,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到了工伤的认定范围之内。原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原有规定在实践中造成很多因非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职工得不到赔偿,同时,随着社会发展,交通工具种类日益增多,乘船、乘地铁、乘磁悬浮列车上班的情况越来越多。新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扩大认定范围的同时,更注重责任认定,强调“非本人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调整了不认定为工伤的范围。原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认定为工伤。新条例体现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规定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导致事故伤害的,不再被排除于认定工伤范围之外。至于“吸毒”后的违法行为,《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都进行比较严厉的处罚,新条例也将“吸毒”排除在认定工伤的范围之外。
第三,简化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明确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赋予工伤认定相对人选择的权利,工伤患者有望进一步缩短获得工伤认定和赔偿的时间;四是规定工伤认定时效的中止情形,有利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并保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
第四,增强工伤保险制度的强制性。加大对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罚款金额从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提高到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加大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限期参加、责令补缴工伤保险费、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措施。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规定应当参保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五,提高了补助标准。一方面,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原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践中,最低的约为3、4万元,全国平均为10.24万元,最高约15万元,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新条例决定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提高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2009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今后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可以达到34.35万元,体现了不同地域赔偿标准的统一,与民事赔偿的标准基本接近,实现了社会呼吁多年的“同命同价”;另一方面,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六,扩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一方面,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另一方面,将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