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我国的洪灾持续时间之长、影响范围之广、造成损失之巨实属罕见。面对如此巨大的洪灾风险,我们不禁要问:目前洪灾风险管理的现状如何,保险业在其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2010年肆虐中国数月之久的暴雨洪灾造成巨大损失。据统计,仅2010年6月13日至6月24日不足两周的时间内,南方10个省的洪涝灾害大致造成了近3000万人受灾、200多人死亡、123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00多亿元。
中国是洪涝灾害频发的国家。我国处于温带季风气候区,容易受季风强弱程度的影响,造成降水时间、空间上的不均衡。据史料记载,我国从公元前206年至1949年的2155年间,总共发生了1092次较大洪水,平均每两年就要出现一次。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面临的洪涝灾害风险呈现出发生频率高和受灾损失大的特点。近年来中国每6年中就有4年遭受大洪水或特大洪水,大约有1/10的国土面积高程低于江河洪水水位。由于我国洪涝灾害的高发地带都是人口密集地区,经济比较发达,工农业总产值占全国的70%以上,洪涝灾害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保险应对洪灾风险“不给力”
虽然洪灾在我国有如此高的风险程度,可是作为转嫁风险、损失补偿重要手段的洪水保险,在我国却并未大范围普及。在中国,面对洪灾风险时,保险总显得力不从心。
比如,1998年我国长江特大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00亿美元,而保险赔付仅为3.012亿美元,占总损失的1%。又如,2010年国庆长假期间海南持续遭受暴雨袭击,导致全省16个市县、250多万人受灾,农作物受损面积达138.87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1亿元。该省作为保险业相对发达的省份,其保监局的统计数据也仅仅显示本次暴雨洪涝灾害总的保险理赔率不足6%,而且其中大多数属于车险和寿险的理赔。
我国洪灾保险的“不给力”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原因:
首先,由于我国洪灾保险的缺失,当前制度下洪灾救助往往是由政府财政和民间捐助共同进行承担。从经济学角度来讲,这一现状并不是应对洪灾风险的最佳方式,一方面,政府财政救灾资金的占用势必造成其用于其他方面开支的缩减;另一方面,政府救灾削弱了民众和企业通过购买保险产品进行减灾避灾的动力。
其次,保险公司对于洪灾风险的管理存在巨大的漏洞。由于我国的保险行业刚起步不久,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不足。比如洪灾数据严重缺失、精算模型水平有限、核保核损技术以及偿付能力管理方面都存在很大的问题,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落后已成为掣肘我国洪灾保险发展的首要问题。
最后,投保人对于这类洪灾保险产品也不“感冒”。受洪灾风险威胁最大的人群是收入水平较低的广大农民群众,保险人厘定的保费往往让他们望而却步。再加上千百年来的文化传统造成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保险的天然抵触心理,人们往往更倾向于把钱存在银行里,而对于保险这种类型的金融服务产品则知之甚少。投保人既有经济上的问题,又有心理上的顾虑,自然很难让他们主动去购买洪灾保险。
在三方面原因的共同作用下,我国洪灾保险的发展进入一种恶性循环:保险公司越是亏损就越不愿意开展业务;越是亏损就越要提高费率;而费率提高后,投保人就更无力投保,遇到灾害时承担的损失越大,受灾后就越没有能力投保。在这样的情况下,虽然洪水保险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从保险赔付占总经济损失的比率来看依然是杯水车薪,洪灾保险的发展也是举步维艰。
洪灾保险的出路与前景
保险是一种十分理想的灾后补偿、灾区救助的工具,它通过协议契约的形式有效地实现了洪水风险从投保人到保险人之间的转移。不同于慈善捐助或是政府救济,保险赔偿具有对价有偿性,补偿金额严格受保险合同的约束,在不涉及道德风险的条件下,根据历史数据建立精算数学模型,再根据风险程度的高低厘定保费,出险时则根据契约协议进行赔付。洪灾险种在国外多次大洪灾中均起到了重要的补偿损失的作用,如在刚刚发生的澳大利亚大洪灾中,其保险索赔占到总的经济损失的1/3以上,在灾后补偿和重建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实际上,我国的洪灾保险领域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潜力。第一,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和政府在灾害管理中角色的转换,未来政府必将通过完善洪灾保险制度等途径为我国灾害保险业发展提供有利的宏观经济环境和框架制度;第二,对于保险人来说,国家从洪灾救济中的逐步退出必然留给保险人更大的市场空间。虽然洪灾风险巨大,且容易造成长时间、大范围的破坏,但是洪灾风险毕竟是一种可以通过建立精算模型、计算保险费率、进行风险转移的自然灾害风险;第三,随着投保人自身文化水平和科学素养的逐渐提高以及金融服务行业渗透度的提升,保险在转移、规避和分散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也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洪灾保险市场将产生巨大的需求缺口。
当然,中国的洪灾保险市场还存在相当多的问题,其发展壮大还需要国家、社会、保险公司、家庭以及个人的共同努力。
首先,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制定相关法律制度,约束保险行业规范,从国家的层面进行引导和推广。可以考虑将洪灾保险等巨灾保险纳入到社会保险内,按行政区域进行集资,建立专门的洪灾基金,而国家则不再承担无限的损失赔偿责任。
其次,保险人应该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建立完善的洪水数据库,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建立更加符合实际的精算数学模型,引进先进的偿付能力计算以及洪灾风险管理机制,精确厘定保费,提高保险产品质量,为市场提供更优良的保险产品。同时也应当注重公司声誉以及形象的改善,营造一种良好的保险市场氛围。
再次,在全民范围内,开展保险知识普及活动,让人们充分意识到保险的真正作用,从而使投保人在观念上发生转变,改变其长久依赖国家救济的“惰性”,提高其主动规避风险的意识:在洪灾发生前,积极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洪灾发生的可能性;在洪灾发生后,尽其所能挽救财物损失,使洪灾造成的损害尽可能达到最小。而对于农民群众等广大低收入群体,则可以给予一定额度的优惠或者国家统一补贴。
最后,将保险与再保险有机地结合,充分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将我国的洪灾风险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风险分散。同时也要重视洪灾的预警和防护工作,改善生态环境,防止环境破坏和过度开发,监督提高防护工程的工程质量,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