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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2021年12月24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HAINAN Province 。
第二条 协会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银保监局)审核同意并在海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是自愿组成的保险行业自律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党建工作统领各项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为协会各项工作开展提供纪律和作风保证。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配合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满足会员需求,维护行业利益,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推动行业发展,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能力。
第四条 协会接受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及海南银保监局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独立、公正开展工作。
第五条 协会注册地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紫荆路2-1号紫荆信息公寓22B。
第二章 职 责 范 围
第六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和行规行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和服务规范;
(三)积极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四)积极推进金融清廉文化建设。建立健全金融清廉文化建设的相关制度,开展金融清廉文化建设工作;
(五)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本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理,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六)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参与决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四)在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建立行业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
(五)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三)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支持;
(五)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六)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联系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维护公众号。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
(二)加强与其他相关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三)搭建交流平台,引导行业拓宽视野,拓展对外合作领域和空间;
(四)组织参加业内业外相关会议和有关活动,组织行业走出去,学习、借鉴省外及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
(五)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
(一)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先进典型,树立行业正气,营造良好形象;
(五)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节 会 籍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
(一)经监管部门批准在海南辖区内设立的保险公司或各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当在设立后一个月内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依法设立并经监管部门许可从事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保险中介服务集团等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可在成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三)凡在海南各市县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入本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四)依法设立并为保险行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风险管理的机构以及与保险行业相关的服务机构,可在成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在海南辖区内登记、注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许可从事保险业务的单位;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会员设会员代表二名,其他类别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其中一名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另一名不限。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在三个月内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协会职务。
第十四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申请单位按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四)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证书自动作废;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足额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活动的,协会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外的其他类别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足额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后又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自愿退会(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会员除外);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期足额缴纳会费和协会决议要求交纳的其他费用;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监事长、监事;
(四)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五)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 决定会费收取的原则和具体办法以及拖欠会费的处理方式;
(八) 决定协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南银保监局和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诚实守信,规范经营;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批准协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十三)执行海南银保监局授权或委托的符合协会宗旨的各项工作;
(十四)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常务理事会的当然组成人员,其他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指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协会日常工作;
(二)审议协会党建、劳资、档案管理等制度;
(三)审议协会人、财、物各项管理办法;
(四)审议协会秘书处专职人员聘用方案,决定专职人员的聘用和解聘,通过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五)审批协会秘书处预算外单笔大额支出,具体限额由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
(六)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第三、四、五、十项外的理事会职责。
(七)审议和决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专业领域发展,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专业领域的发展事项由专业委员会研究,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单位可以根据性质或需要,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委员行使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职权。主任委员和委员接受理事会的领导。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交由秘书处办理。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废止业务范围的自律性规则及实施细则、服务标准、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二)应由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但须经专业委员会技术审定的事项;
(三)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事项,制定相关重大活动计划;
(四)开展其他与行业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等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节 秘书处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工作人员专职化。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协会日常工作,重点发挥自律职能,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服务;
(二)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拟讨论研究事项的各项准备工作,贯彻执行议定事项;
(三)细化各项办事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四)办理协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参考本地区事业单位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协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提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协会秘书处应建立年度工作考核制度,奖优罚劣,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秘书处工作考核制度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副会长一名,其他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人选可以是海南银保监局提名的人员,也可是由五家以上(含五家)会员单位提名的人员,会长和其他副会长需为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会长和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副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会长及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副会长、其他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选举产生的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副会长需报海南银保监局审核同意,并报海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
第四十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推荐若干名在业内具有较高威望、热心于协会工作的人士担任协会的名誉会长。
第四十一条 协会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副会长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的基本条件;
(三) 热心参加协会工作;
(四)在行业内富有一定威望;
(五)公正廉洁;
(六)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协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协助会长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为专职,不得在业内外兼任其他工作。
秘书长人选可由海南银保监局提名,也可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进行选举,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选举通过,报海南银保监局审核同意,报海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
第四十五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四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二)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富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望;
(四)在任期间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并经海南银保监局审核同意;
(五)理事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三)聘用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和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
(四)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六)签发协会秘书处日常文件。
第四十八条 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或调离原单位或调离保险行业的,或不再担任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职务。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副会长由原会员单位的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副会长、秘书长须提前改选并进行离任审计后,报海南银保监局和海南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节 监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协会会长、常务理事、协会秘书处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监事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监事会成员在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本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程序;
(三)监督本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应由监事会负责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十四条 协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十五条 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四)热心参加协会工作;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六条 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七条 协会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管理,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党的管理,积极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的有效覆盖,按照党章规定,要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建立党组织。凡有3人以上正式党员的,要单独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按照规模适当、便于管理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在协会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党组织关系应当转入协会党组织;协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党员,确有特殊情况不是党员的,可考虑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等方式指导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协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好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建立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规定,定期研究分析意识形态工作,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汇报党建工作和业务开展情况。严肃开展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协会党组织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单位党员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九条 协会党建工作要加强纪律和作风建设,要守纪律、讲规矩,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制定的实施办法。要坚决纠正“四风”问题,持之以恒正风肃纪。要加强廉政自律教育,积极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六十条 协会党建工作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问责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各类苗头性问题,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对协会党组织管理的党员违纪问题,由协会配合业务主管单位纪检部门开展监督执纪;对协会其他工作人员,由协会在业务主管单位纪检部门指导下进行处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六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投资收益;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章程及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办法收取会员会费和其他活动经费。经理事会批准,协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其全部收入用于协会自身建设和会员服务。
第六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编制上年度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同时报送海南银保监局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七条 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具有审计资质的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八条 协会经费充足的,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费应从协会会费中列支;协会经费不足的,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费可单独筹集。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书面征求海南银保监局和海南省民政厅的意见,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后15日内报海南银保监局审核备案,经海南银保监局审核同意并报海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海南银保监局审核同意。
第七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海南银保监局及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协会经海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视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海南银保监局和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的相关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海南银保监局审核备案后,报海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