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港澳门台地区保险精算师、保险公估师在海南执业(从业)备案指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4号)和《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中组发〔2019〕14号),海南允许港澳台地区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行业专业人才在海南“备案执业”,海南省委统战部和人才发展局联合印发了《港澳台地区专业人才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管理办法》,现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保险精算师和保险公估师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从业)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申请
(一)定义
本指引所称保险精算师,是指持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或台湾身份证且不具有内地(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中,持有港澳台地区有关法律认可的精算师资格,或台湾地区精算学(协)会会员资格的专业人士。
本指引所称保险公估师,是指持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或台湾身份证且不具有内地(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中,持有香港澳门认可的公估人专业资格,或台湾地区一般公证人和海事公证人资格的专业人士。
以下统称“专业人士”。
(二)备案机构
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下称“备案机构”)接受专业人士执业(从业)备案申请。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紫荆路2-1号紫荆信息公寓22B
联系电话:0086-898-32874030
电子邮箱:bxxh_hn@126.com
(三)执业(从业)范围
专业人士执业(从业)范围仅限于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域(下称“海南区域”)内。
港澳台地区经过备案的保险精算师拟任内地保险公司总公司精算师的,仍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要求。
专业人士应当依法依规申请设立相关机构。
二、备案核查
(一)备案材料要求
申请备案的港澳台专业人士应提供如下材料申请备案:
1.备案申请表;
2.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本指引第一条第(一)项所列专业资格证书;
4.专业人士所在企业或机构与其的聘用合同书(如有);
5.专业人士拟设立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如有);
6. 包含“本人承诺最近3年内个人执业行为无违法违规记录,且个人信用良好。”内容的个人承诺书。
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为非中文版,应提供上述材料的中文翻译件。申请人应在所提供的所有材料上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仅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备案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不予负责。
通过电子邮箱邮寄申请材料的应提供清晰扫描件。
(二)备案时限
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应自受理专业人士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备案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备案机构应于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并于材料补正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办理备案手续,核发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
(三)备案变更
如备案申请表(见附表)中带★信息项发生变更(含注销),专业人士应在发生变更后15日内到备案机构办理相应的备案变更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则原备案自动失效。
三、监督管理
(一)经过备案的专业人士在海南区域内保险业机构执业或工作的,有关经营机构承担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专业人士在海南区域执业(从业),应遵守国家和海南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业(从业)期间如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约定及本指引内容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可取消其备案资格。
专业人士在海南区域执业(从业)期间违反内地法律法规或在履约和诚信方面存在不良行为的,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以及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不良行为名录。有关部门将视情况向港澳台有关监管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通报。港澳门台地区保险精算师、保险公估师在海南执业(从业)备案指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4号)和《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中组发〔2019〕14号),海南允许港澳台地区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行业专业人才在海南“备案执业”,海南省委统战部和人才发展局联合印发了《港澳台地区专业人才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管理办法》,现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保险精算师和保险公估师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从业)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申请
(一)定义
本指引所称保险精算师,是指持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或台湾身份证且不具有内地(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中,持有港澳台地区有关法律认可的精算师资格,或台湾地区精算学(协)会会员资格的专业人士。
本指引所称保险公估师,是指持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或台湾身份证且不具有内地(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中,持有香港澳门认可的公估人专业资格,或台湾地区一般公证人和海事公证人资格的专业人士。
以下统称“专业人士”。
(二)备案机构
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下称“备案机构”)接受专业人士执业(从业)备案申请。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紫荆路2-1号紫荆信息公寓22B
联系电话:0086-898-68535903
电子邮箱:bxxh_hn@126.com
(三)执业(从业)范围
专业人士执业(从业)范围仅限于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域(下称“海南区域”)内。
港澳台地区经过备案的保险精算师拟任内地保险公司总公司精算师的,仍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要求。
专业人士应当依法依规申请设立相关机构。
二、备案核查
(一)备案材料要求
申请备案的港澳台专业人士应提供如下材料申请备案:
1.备案申请表;
2.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本指引第一条第(一)项所列专业资格证书;
4.专业人士所在企业或机构与其的聘用合同书(如有);
5.专业人士拟设立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如有);
6. 包含“本人承诺最近3年内个人执业行为无违法违规记录,且个人信用良好。”内容的个人承诺书。
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为非中文版,应提供上述材料的中文翻译件。申请人应在所提供的所有材料上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仅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备案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不予负责。
通过电子邮箱邮寄申请材料的应提供清晰扫描件。
(二)备案时限
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应自受理专业人士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备案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备案机构应于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并于材料补正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办理备案手续,核发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
(三)备案变更
如备案申请表(见附表)中带★信息项发生变更(含注销),专业人士应在发生变更后15日内到备案机构办理相应的备案变更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则原备案自动失效。
三、监督管理
(一)经过备案的专业人士在海南区域内保险业机构执业或工作的,有关经营机构承担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专业人士在海南区域执业(从业),应遵守国家和海南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业(从业)期间如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约定及本指引内容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可取消其备案资格。
专业人士在海南区域执业(从业)期间违反内地法律法规或在履约和诚信方面存在不良行为的,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以及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不良行为名录。有关部门将视情况向港澳台有关监管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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