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险学会章程
(2021年12月24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海南省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Hainan Insurance Institute,缩写为:HII。
第二条 本会性质:海南省保险学会是全省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学术性非营利性地方性团体,是经海南省民政厅依法批准设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党建工作统领各项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为学会各项工作开展提供纪律和作风保证。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团结和组织保险界和社会各有关方积极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学术活动和教育培训,促进本省保险理论水平的提高,推动保险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银保监局)和海南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会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紫荆路2-1号紫荆信息公寓22B.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和专题论坛等活动,促进业内学术交流、学术信息沟通和学术创新;
(二)为海南保险业改革发展和防范风险献言献策,可参与研究保险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工作;
(三)开展专项课题研究、调查研究,组织课题申报、评审;
(四)促进海南保险业与国内外其他行业进行学术交流与研讨;
(五)依托学术刊物,组织编写反映保险研究成果和业内动态文章、信息。
(六)为会员提供科研成果鉴定、展览会等服务;
(七)设立有关奖项,奖励在保险理论研究、产品创新和教学方面取得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八)完善我省保险学术信息分享机制;
(九)开展保险政策与理论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积极推进金融清廉文化建设。建立健全金融清廉文化建设的相关制度,开展金融清廉文化建设工作;
(十一)承办政府职能转变中移交或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入会条件:凡在海南辖区内设立的,承认、拥护和执行本会章程的中资、外资和中外合资保险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我省各市县保险学会,与保险有关的学术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填写单位会员登记表,并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同意后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凡承认、拥护和执行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本人自愿申请,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同意,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保险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保险、金融或经济工作满五年以上;
3.具有较高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在保险理论和学术研究方面有一定成果;
本会应届名誉会长、理事、顾问和名誉理事为当然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l)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与其他有关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l)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科研、讲学及各项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时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1.权利
(l)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与其他有关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接受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主动加强与本会联系,提供学术研讨活动及机构和负责人员变动情况,并按照入会标准向本会推荐新会员候选人;
(4)按时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资格的解除
会员要求退会者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同意即可解除会员资格。
会员违反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监事长、监事;
(四)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五)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 决定会费收取的原则和具体办法以及拖欠会费的处理方式;
(八) 决定学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4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十)执行海南银保监局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一)审议和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中除第三、四、五、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认真贯彻落实保险监管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负责学会日常工作的副会长1名,其他副会长若干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人选可以是海南银保监局提名的人员,也可是由五家以上(含五家)会员单位提名的人员,会长需为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学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需报海南银保监局审核同意,并报海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负责学会日常工作的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主要负责人是负责学会日常工作的副会长,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学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五)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人选可由海南银保监局提名,也可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进行选举,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须经过民主选举程序。经海南银保监局审查同意,报海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决定;
(三)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按照开展学术活动需要,本会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人,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监事、监事长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会会长、常务理事、学会秘书处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本学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程序;
(三)监督本学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应由监事会负责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十二条学会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管理,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党的管理,积极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的有效覆盖,按照党章规定,要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建立党组织。凡有3人以上正式党员的,要单独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按照规模适当、便于管理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在学会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党组织关系应当转入学会党组织;学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党员,确有特殊情况不是党员的,可考虑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等方式指导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好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建立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规定,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汇报党建工作和业务开展情况。严肃开展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学会党组织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单位党员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
第三十四条 学会党建工作要加强纪律和作风建设,要守纪律、讲规矩,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制定的实施办法。要坚决纠正“四风”问题,持之以恒正风肃纪。要加强廉政自律教育,积极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三十五条 学会党建工作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问责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各类苗头性问题,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对学会党组织管理的党员违纪问题,由学会配合业务主管单位纪检部门开展监督执纪;对学会其他工作人员,由学会在业务主管单位纪检部门指导下进行处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个人、单位及团体捐赠(接受国外捐赠的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和备案);
(三)有偿服务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四)利息。
本会经费来源如需调整改变应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要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社团财务制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办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编制上年度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同时报送海南银保监局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学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届会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