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容易产生误解的保险销售行为的风险提示

时间:2017-09-15 14:58:11.0 来源:

 近期据社会反映,调查发现海南部分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一些关于“保监会2017〕134号文件即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执行,万能保险等有关新型产品及高回报的保险理财产品即将退市”的信息,这类信息部分字眼容易造成销售误导,存在合规风险隐患,为保护保险公司的声誉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对各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广大消费者作出以下风险提示:

一、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行为的自身管理,正确引导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做让人容易产生误解的保险销售宣传。

二、保监会〔2017〕134号文件内容包含以下几个重点:一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保险产品时应当遵循并坚持三项原则:以客户的需求为中心,发展有有利于保障和改进民生的人身保险产品;根据国情及行业发展情况,发展符合自身规律,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导向的人身保险产品;以保险基本原理为根本,借鉴国际经验,发展保障功能突出,符合损失分担、风险同质和大数法则的人身保险产品。 二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发展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身故风险保障的人身保险产品,并不断提高此类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在给这类产品进行费率厘定时,区分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吸烟状况等情况进行差异化定价,提高产品的科学定价水平;保险公司开发的长期年金保险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消费者长期生存金、长期养老金的积累,并为消费者提供长期持续的生存金、养老金领取服务;健康保险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消费者看病就医等健康保障规划,并不断提高保障的覆盖面和保障的针对性;为特定人群开发的专属保险保障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支持国家实体经济发展、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等国家发展重大领域。 三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万能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设计应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团体医疗保险产品中,保险公司收取的医疗保费应全部用于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且产品定价利率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保险产品名称应当清晰明了,突出保险产品责任特点。保险产品定名、产品说明书以及相关产品宣传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财”“投资计划”等表述;保险公司对产品进行组合销售的,应在产品销售和产品宣传材料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为“保险产品组合”或“保险产品计划”。

三、请广大消费者正确理解保监会〔2017〕134号文件内容,不轻易相信个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利用监管政策做引人误解的销售宣传。投保前详细阅读保险产品条款和说明书,投保前要特别关注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产品说明书和产品利益演示,了解保险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和产品特点,清楚购买保险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传材料或产品说明书对未来收益的描述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收益,也不能简单理解为分红率和投资回报率。注意区分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按照产品性质的不同,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具有不同的偏重,但本质上均属于保险产品。不宜将兼具保险保障和投资功能的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基金等金融产品的收益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把保险产品混同于银行存款或者基金,正确购买符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 

 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