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投保遵循自愿原则,不得捆绑销售

时间:2019-08-16 10:11:21.0 来源:

 

一、保险销售有关政策、原则

《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车险销售单位损害保险消费者的上述权益时,保险消费者有权依据相关规定依法维权。

二、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取得保险销售资质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2号)要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在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如果保险消费者通过4S店等车商类保险代理机构购买保险产品时,应验明该中介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是否经过相关保险公司的委托;如果是通过保险代理人购买,应该利用有效方式验证代理人的身份和相关保险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三、车险销售禁止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销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引诱或限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保险消费者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保险产品。

如果保险消费者发现各保险销售单位非法销售保险产品或存在违规将购车优惠与保险销售捆绑的情形,请向相关保险公司进行咨询或投诉并保留证据,及时向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或通过拔打12378电话向海南银保监局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