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超额承保的风险提示

时间:2020-01-10 09:40:11.0 来源:

 

近期,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因对机动车超额承保,导致发生保险事故时出现合同纠纷的争议,损害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的规定,违背了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

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早在2018年3月22日向省内各产险公司并在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发布了《关于防范过户二手车超额承保的风险提示》,要求省内各财产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承保管控,尤其是对过户二手车承保时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遵守保险条款及保险合同约定,不得超额承保,防止出现道德风险,避免不必要的保险合同纠纷。

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再次进行风险提示:各保险公司对于承保车辆损失险应按使用年限折旧后依照实际价值承保,按承保流程严格把关,审慎核保,尤其是高端二手车应避免超出市场实际价值承保,避免出现“高保低赔”或类似保险纠纷。对于已经承保尚未发生事故的,建议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降低保额;对于已经发生事故没有证据证明为欺诈行为的,要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尽快理赔。

                   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