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地区专业人才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管理办法

时间:2020-04-14 15:54:07.0 来源:

 

第一条 为鼓励港澳台地区专业人才在海南就创业,助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8〕34号)、《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中组发〔2019〕14号)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人才,是指具有港澳台地区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行业执业资格,持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或台湾身份证且不具有内地(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港澳台地区专业人才经海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按海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指引作为员工为相关的行业事务所企业工作,或依法依规在海南单独开办相关的行业事务所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港澳台地区专业人才在海南执业备案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行业执业资格;

(三)本人承诺最近3年内个人执业行为无违法违规记录,且个人信用良好。

第五条 港澳台地区专业人才在海南执业备案,需要按海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指引提供相应资料。

第六条 海南省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备案指引,并对外公布。对港澳台专业人才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业务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备案指引包括申请流程、执业范围、执业规范、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七条 港澳台地区专业人才若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期间违反内地法律法规或在履约和诚信方面存在不良行为,海南省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415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海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负责解释。    

 

金融类保险专业人才备案联络方式:

单位: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0086-898-32874030,

      电子邮箱:bxxh_h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