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经侦宣传日】海南保险业保险欺诈典型案例

时间:2021-05-14 09:52:58.0 来源:

打击防范经济犯罪,维护金融秩序

-----海南保险业保险欺诈典型案例

打击防范经济犯罪,维护金融秩序

----海南保险业保险欺诈典型案例


2021年度“5·15”全国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活动由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主办,银保监会风险处置局等监管部门和中国银联等有关机构共同参与。本次活动围绕“与民同心、为您守护”主题,聚焦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影响“六稳”“六保”、损害营商环境、影响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的经济犯罪类型,解释犯罪作案手法、传播防范技巧、集中展现防范打击经济金融犯罪的工作成效,召力提升人民群众防范意识和能力,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为此,海南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了几类比较常见的保险欺诈案例,希望广大保险消费者引以为戒。 

    案例一

    移花接木,混淆视听

2016813日,被保险人甲为私家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为期一年的交强险及商业险(车损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1105日上午727分,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报案称,在某路段发生两车碰撞事故,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及车辆受损情况。

查勘员赶赴现场后得知:该事故发生于当日凌晨213分,驾驶员乙驾驶标的车辆碰撞停放路边农用拖拉机,事故导致两车严重受损,标的车上人员一死两伤,伤者现场已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查勘员在收取材料后,根据交警提供现场照片、材料查看事故现场,发现了疑点:案发时间是当夜凌晨2点多,在双向车道的道路上行驶车辆已经很稀少,并且三者车停放位置靠道路右方,未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根据经验判断,在车少路宽正常行驶的情况下一般车辆不会随意变道。同时,报案时间距事故发生相隔时长为5个小时,在询问被保险人甲过程中发现其对案件情况描述不详尽,特别是针对驾驶员乙的前晚就餐问题避而不答。

根据这些疑点,办案经验丰富“嗅觉”敏锐的查勘员怀疑标的驾驶员乙有酒驾嫌疑。随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也证实,驾驶员乙血液酒精含量为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且交警发现该驾驶员乙驾驶证已扣满12分,属无证驾驶。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调查取证后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乙因无证醉酒驾驶导致事故发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务国家管理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及“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之规定,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甲出具商业险拒赔通知书,拒绝赔款9.2万元。被保险人甲于201723日签名同意放弃索赔。

   点评:酒后驾车肇事情况屡见不鲜,肇事方为避免经济损失和法律制裁,往往采取隐瞒事故真相方式逃避处罚。本案中因驾驶员无证及醉驾造成两车严重受损及车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属于商业险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相关人身伤害费用及财产损失。  


   案例二

   一险多报,重复索赔

   被保险人甲所持有的轻型载货汽车,于201710162014分在路上拐弯时刮到一辆粤Y牌小轿车。

20171017日,保险公司车险定损员接到调度信息,报案称一辆粤Y牌小轿车要求在奔驰4S店定损。定损员赶赴4S店向甲了解后发现,其对于保险公司定损标准、赔付流程、工费的厘定等标准均特别了解。可疑的还有该车车身有多处旧伤,甲多次阻挠定损人员对其他部分损失进行拍照。

鉴于以上情况,保险公司核损人员联系多家保险公司询问该车辆是否存在重复索赔情况,最终发现该车损失部位与它案重合。在确凿证据面前,甲主动放弃索赔。 

    点评:一险多报,重复索赔,这是车险骗保中最典型的手段。一次事故向多个保险公司索赔,或者在一次事故中,先由事故责任者给予赔偿,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于重复索赔。

   

   案例三

   车辆套牌,骗取赔款

2016411日,被保险人甲在某路段时与三者农用拖拉机相碰撞,事故造成标的车辆前部受损。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经调查核实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并将赔偿款9010元支付给被保险人甲。

同年714日,被保险人甲再次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在某公路行驶时前挡玻璃受损。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现了两次事故的车辆不一样,经仔细比对确认2016411日报案的车辆为套牌车辆。

保险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追回了保险赔款9010元。 

   点评:合法车辆在被别的车辆套牌后,在车辆交通违法、事故处理等方面,真车主往往要充当“冤大头”,给真车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套牌车发生事故后,经常出现骗保等欺诈行为,严重损害着各保险公司的经营秩序和利益。  

 

   案例四

   自导自演,无中生有

2017961645分,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甲报案,称他驾驶标的车辆在积水严重的隧道内,因车辆过水熄火泡水导致车辆受损。查勘员在现场发现,标的车泡水过仪表台。

保险公司调查人员向有关单位申请调取了事故发生路段监控视频资料,掌握了驾驶员乙故意制造泡水事故的骗保证据。保险公司电话告知驾驶员乙本次事故为故意骗保行为,并向被保险人甲出具事故拒赔通知书。 

    点评:“无中生有”是最典型的骗保手段之一,主要表现形式为故意制造单向、自撞、相撞等交通事故,编造、伪造事故现场,故意将车开进水塘、积水路段,故意追尾及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在实际理赔查勘中,这种手法拙劣,十分容易被识破。

此外,在车险诈骗案件中,与修理厂有关联的不在少数,因为他们熟悉理赔流程,作案带有明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又希望牟取最大的赔偿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一般对有修理厂参与其中的案件会特别关注。

 

    案例

    纵火烧车,骗保被捕 

201710月,Z在与车主L协商后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760型轿车,并将该车拖至Z的修理厂内进行维修翻新。1117日,Z在保险公司以车主L的名义为该车购买保险,其中自燃损失险保额188.47万元。12月,Z又授意车主L以放火的方式将该车烧毁以骗取保险金,车主L遂于201832日制造了纵火烧宝马案,“豪车”最终仅剩下一具车架。在车辆发生火灾后,车主L通过多种途径向保险公司施加压力索要巨额赔偿。由于该起火灾事故存在诸多疑点,保险公司理赔部工作人员在得到公司领导同意后,就此次事故起火原因的认定提出了复核申请,并邀请了相关专家,对宝马轿车起火原因进行再次鉴定。而经鉴定的结果指出:不排除人为因素引燃起火的可能性。

鉴于该车辆起火部位特殊存在诸多疑点,经大数据比对,车主与多名前科人员存在交集。为慎重考虑,公安部门在消防部门的协同配合下成立专案组,通过对各类线索的分析研判、技术比对、调查取证等手段,案件很快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18719日,公安部门对L涉嫌保险诈骗一案正式立案,2019329日警方在海口成功将犯罪嫌疑人L抓获。

   点评:利用保险公司政策下的漏洞,铤而走险,欲利用层层“伪装”来骗取高额的保险补偿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骗保亦属于诈骗行为,一旦被发现,非但血本无归,而且还有承受巨大的赔偿以及年数不低的牢狱之灾。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经常会有“酒驾、醉驾、毒驾”骗赔、重复索赔情况发生,同时夸大损失、编造虚假事故骗赔行为也是屡见不鲜。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严重地还危害到他人的生命安全,触犯刑法,构成保险诈骗罪。

刑法》第198对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具体情形和刑罚作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保险法》第174条规定了对不构成犯罪的保险诈骗活动进行行政处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 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海南省保险学会

202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