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保监罚字〔2012〕3号
当事人:吴旋
身份证号:46003119861225122X
经查,你作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江支公司营销员,于2012年初自制宣传单并向投保人赠送实物。上述违法事实,有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汇缴到如下账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口国贸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账号:460010036360589999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