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保监罚字〔2012〕2号
当事人:吴红专
身份证号:422824195807110014
经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屯昌支公司(以下简称“筹建机构”)于2011年7月经我局批准筹建(琼保监复〔2011〕52号),筹建期为6个月,筹建机构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客服部(以下简称“客服部”)同意,使用省分公司人员工号登录业务系统进行录单并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机构未经我局批准,擅自在筹建期间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费总计14448.18元,客服部具体负责筹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为筹建机构擅自经营保险业务提供便利,你作为客服部负责人对该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已使用保单、已使用发票、空白保单、空白发票清点记录、移动POS机签收单、单证领用记录、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