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保监罚字〔2011〕9号
当事人:王文君
身份证号:P6386737
经查明,2011年5月、6月,你作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保险营销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向投保人赠送实物。
上述违法事实,有调查笔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我局对你予以警告,并处于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汇缴到如下账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口国贸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账号:460010036360589999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