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力促行业转型发展

时间:2016-01-14 10:50:42.0 来源:

 

   去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提高供给质量出发,通过改革推进结构调整,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近些年来, 保险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从保险市场供求来看,长期积累的矛盾日益突出,制约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影响保险功能作用有效发挥。

   一方面,保险产品适销不对路现象十分突出。尽管保险机构报批报备的产品成千上万,五花八门,但在市场上有销路,能够形成业务规模的并不多,大量的保险产品不能形成现实需求,众多产品资源闲置和浪费,造成严重的市场供需脱节和结构失衡。

   另一方面,保险市场巨大的潜在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以寿险为例,伴随我国经济发展的人口快速老龄化,对各类寿险保障(特别是养老、医疗等)需求很大。但是,国内人寿保险渗透率仍然较低,不仅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短腿”,即使是传统寿险业务,由于对寿险功能定位不清晰、不准确,主要依靠分红型产品和其他投资型产品占领市场,寿险业的经济保障和长期优势难以显现,不仅制约了行业自身发展,也影响了行业功能作用有效发挥。产险市场也不例外,如在发达国家,保险业对重大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能发挥重要的补偿和保障作用,保险赔付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一般都比较高,而我国保险业在一些大的灾害发生后,经济补偿作用却非常有限。

   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定位

   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关键在于提升以风险管理能力为核心的金融综合服务能力,实现行业转型发展。

   以风险管理能力为核心的金融综合服务能力是保险业的硬实力,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风险管理能力。保险业是专门从事风险管理的行业,管理各种“可保风险”应是行业独特价值所在,保险业功能和作用主要通过发挥风险管理优势体现出来。保险业的风险承担能力,不仅受行业资本规模约束,还受制于保险业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二是金融综合服务能力。保险可以在风险保障和经济补偿职能基础上,衍生出其他功能,既可以紧扣经济社会对风险保障的需求做强保险主业,又能够以风险保障为杠杆,撬动为实体经济和人民生活相关的各类金融服务,还可在做实各类保险业务基础上,发展相关的服务产业,如参与和带动养老、健康产业及医疗卫生服务业等,也可利用其服务网络和客户资源,提供方便消费者的更多服务。

   目前,我国保险业风险承担能力和金融综合服务能力还不强。市场主体数量虽然不少,但各保险机构专业化程度不高,差异性和互补性不明显,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各自的核心能力不突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弱化,主要从事收(卖保单、收取保费)付(保险事件发生、赔付保险金)费的低端服务,但在考核机制上又不适当地将其作为利润中心对待,加上高风险业务缺乏有效风险分散机制,基层机构迫于利润等考核压力,轻易不敢涉足高风险领域,大多经营传统的、竞争过度的低端业务,制约了保险公司提升承保能力和风险管理服务能力。由于行业缺乏过硬的服务实力支撑,在回归保障主业还是发展投资理财型业务上很纠结,尽管二者孰重孰轻见仁见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行业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金融综合服务能力不突出,试图通过发展投资理财型业务实现快速发展,无异于缘木求鱼。

   由此可见,我国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改革的目标,应以经济社会发展中风险保障需求为导向,以全面风险管理服务为特色,以行业价值链为依托,着力提升行业以风险管理能力为核心的金融综合服务能力,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农业保障体系、防灾减灾体系、社会管理体系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着力点

   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把着力点放在深化市场化改革上,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增强保险市场活力,不断提高行业竞争力。

   大力推进保险业市场化改革,增强市场主体的风险管理能力、金融综合服务能力,要把保险产品定价机制市场化改革作为“先手棋”。价格是市场机制中最直接、最敏感、最具活力的因素,而真实的价格只有在市场中依靠竞争机制才能被发现和调整,这对保险产品定价也不例外。长期以来,出于防范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的需要,监管部门对保险产品价格实行比较严格的管理制度。一些地区通过行业自律等方式,对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了事实上的干预,限制了市场主体选择余地。

   随着保险市场日趋成熟,对保险价格管制的弊端日益显现,比如造成一定程度上价格扭曲,导致交易成本上升,进而出现供求失真、消费者利益受损等。从长期看,保险产品定价机制市场化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加强公司内控管理,保险消费者也能最终受益。保险定价机制市场化,就是尊重市场规律,包括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等,将保险产品开发定价还权于市场,建立以风险费率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定价机制,市场主体自主开发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的保险产品,形成真实、有效、规范的产品管控机制。

   与此同时,大力培育市场体系,改善保险市场供给能力,增强市场竞争性。目前市场上存在一些不规范竞争行为,不少人将其归咎于市场主体增加过快,但这种认识有较大的局限性。不可否认,新机构进入市场后,往往采取价格竞争方式争夺市场,打破原有市场格局,对现有市场秩序形成一定冲击。但也要看到价格竞争的有利方面,市场竞争(包括价格竞争)可打破市场垄断,形成更加真实的平均利润水平,促进保险创新活动。实践证明,过去不少所谓赔付低、效益好的保险产品,并没有给行业发展带来多大益处,相反,导致高额手续费恶性竞争,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成为行业饱受诟病的口实。而竞争的结果,必然使产品和服务更加价廉物美,最终将使广大消费者收益。

   另外,新机构进入尽管加速了保险产品和服务同质化,但也增加了创新的压力和动力。因为同质化的产品和服务,难以长期保持竞争优势,竞争结果必然导致利润下降和市场份额缩减,保险机构要想在市场上立足和保持竞争优势,必须不断在产品和服务上进行创新,进而形成创新——模仿——产品和服务同质化——再创新的循环,以创新推动产品和服务不断转型升级,有利于消费者得到价廉质优的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满足老百姓多样化的保险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