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二代”4号规则如何影响车险经营

时间:2016-02-29 14:40:53.0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正式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1季度起,保险公司只向保监会报送偿二代报告,停止报送偿一代报告。 “偿二代”,即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其目标之一就是科学全面计量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促进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增强行业竞争力和促进科学发展。

近几年来,保险业在保持业务快速发展、社会贡献持续提升的同时,仍存在一些突出性问题,而这些问题在车险上都有反映,甚至更为突出和集中,如市场竞争无序、消费者不满意、行业盈利能力下降等。主要原因,还是由于现阶段车险的经营特质和所处的大环境所决定。

一是车险占比超过70%,是财产险第一大险种,更是拥有最广最大客户数量的财险险种,车险经营成果和客户满意度,往往就代表了社会对行业的评价。二是车险具有刚性需求的特征,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需要主动购买,而交强险作为强制保险,已经带有准公共品属性。三是车险出险率高达到20%-30%以上,如果考虑到小碰小擦和交通违章,很少有车辆能保持零风险。和其他财产险相比,出险之频繁已经超出了保险业精算基础的大数法则。四是车险准入门槛低,单件保额和实际损失可控,所有财险公司都可以经营,导致行业服务标准不一。五是价格极其透明,正常折扣之外的手续费返还已经成为行业公认规则,在中介机构的搅动下,手续费竞争还在持续。六是车险的经营,不管是保险公司需要的效益,还是客户所期望的服务,都与保险公司管理能力密切相关,同一个市场,各家经营数据差距极大。因此,在“偿二代”所配套的17个规则,特别是4号规则《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中,车险与其他财产保险险种在保费以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计提上有很大差异,也充分说明车险经营管理的特殊性。

一 车险风险暴露基础因子远小于其他非车险险种。以10亿元保费这个区间为例,车险基础因子0.093,而财产险0.39,船货险0.275,最高的为信用保证险,达到了0.458。车险仅为其他财产险种的四分之一,也就是说,同样的保费规模,消耗的最低资本是其他险种的四分之一。这个差异也就是各险种保费风险暴露程度,与实际工作中,我们对风险的感知保持基本一致,特别是信用保证保险,风险极大,仍是许多公司谨慎介入的区域。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就行业内的成熟公司来说,车险规模往往是财产险4倍左右,所以说,占用的最低资本仍是接近。

二 综合成本率和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这两个系数上,非寿险各险种基本接近。对各险种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根据过去6个月综合成本率(C)设定的特征系数(k),以车险为例,k1=0,C∈[95%,100%]。就这个上下区间来说,对于车险经营主体的影响不一。行业车险综合成本率总体偏高,低于95%的公司为数很少,大部分公司都在100%以上,这些综合成本率高于100%的公司,车险在最低资本占用的效率上是负作用,挤占了其他项目的空间。实际经营中,短期意外险的盈利能力要远远高于车险(意外险综合成本率优于车险在10个百分点以上),但短期意外险风险暴露基本因子基本与车险看齐,而综合成本率特征系数,C∈[100%,102%],k=0,虽然上线低于车险的105%,但实际表现来看,对于意外险的亏损容忍度更为宽松。

三 各险种综合成本率特征系数回算时间并不相同,车险为过去6个月,而其他所有非车险均为过去12个月。和财产险、船货险相比而言,这个区别较为合理。车险是分散性险种,除了大面积灾害天气外,出险率相对平稳,而财产险出险则是低概率事件,延长到12个月更体现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但就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而言,特别是短期健康险,应该说和车险一样也是高概率事件,但也为过去的12个月,这需要做进一步的数据分散。

四 车险增加了最近6个月综合成本率变化趋势系数,即ΔC,K2=0,ΔC∈[-1%,1%]。这个子项其他险种都没有设立,也就是说,如果6个月中,综合赔付率保持上下1个百分点的波动,不影响最低资本,否则就有正负两方面的影响,主要是负向影响。个人认为,这个增项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行业车险效益经营的高度关注,有助于督促行业主体强化降赔工作的经常化、数据的平滑。一般来说,车险的盈利阶段可以划分为每6个月为一周期,在高赔付历史数据上,如果在6个月前就一以贯之强化承保和理赔管理,那么在3个月到6个月之后,经营数据必然会有改善。同样,如果承保政策阶段性宽松,在理赔管控不变前提下,3-6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赔付率会有明显上升。最近6个月综合成本率变化趋势系数,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难题。

五 在准备金风险的评估上,强化了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特征系数(R)的运用。虽然其他险种也有类似表述,但远没有车险严格。以k=0来对比,R∈[-2 %,2%],而财产险等险种均为[-5%,5%]。这个系数设立并结合前期监管部门的其他举措,将有力扭转一些行业主体人为调整数据,导致准备金提取产生偏差和赔付率异常波动。查阅保监发【2012】46文,涉及的具体项目有,报案注销率、立案注销率(笔数)、立案注销率(金额)、报案立案率、报案结案率、零赔付结案率(笔数)、初次估损代数偏差率、初次估损绝对偏差率、评估时点估损代数偏差率、评估时点估损绝对偏差率、案件重开率(笔数)、案件重开率(金额)、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发展偏差率、案均结案周期、案均估损额等,比较详尽,涉及车险理赔工作特别是数据真实性的各个方面。而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有保险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对以上数据进行人为调整,特别是重要考核时点上,存在大量的案件非正常注销,而之后再重新开案,或者是延迟立案。

基于以上五个方面的分析,结合4号规则,就车险经营谈三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加大车险市场拓展力度仍有必要。偿二代对不同险种设计了不同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虽然非车险占比提高有利于偿付能力充足,但非车险又因为基础因子较大,加上再保险分保,更容易消耗最低资本。因此,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并不宽裕的公司,非车险规模并非越大越好,超越合理临界点发展非车险,将会加快资本消耗。一方面要发展效益好、结构优的非车险业务;另一方面,更要坚持把车险作为主要业务来源。另外,通过模型测算,偿二代下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对偿付能力下降的影响小于偿一代,且下降速度与业务增速呈反向关系,业务的快速增长有利于偿付能力的改善,而车险提供了更方便的操作空间。

二是高度关注车险综合成本率,至少要在短时间内形成平滑下降的趋势。综合成本率也与现金流高度相关,体现在第8号规则《流动性风险》中。综合成本率保持下降趋势,有助于降低最低资本的消耗,而反之则增加。这个趋势不仅影响了保险主体的分类分级以及公司发展的持续性,更在多个维度放大于偿付能力的计算上。可以说,就车险而言,车险综合成本率在95%-100%为最优配置点,但需要坚实的基础管理作为保证,95%更是行业绝大多公司需要付出艰辛才能实现。在此之中,需要在风险预警目标和价值评估目标之间,寻求平衡与和谐。

三是需要警惕偿付能力监管中的底线要求,成为了车险经营的中线或上线。正如《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所言,在技术目标层面,既不能将偿二代简单化为只是为市场中的保险公司划出一条及格线或风险预警线,也不能将其复杂化为对保险公司进行完美而理想的经济价值评估。我们不难发现,除了风险保费外,特别是与赔付有关的指标中,K=0这个不消耗最低资本的中间指标,在现阶段行业经营管理中,往往成了车险经营中的最优表现。如果有保险主体满足于最低要求,那么车险经营肯定失控,稍有不慎就是突破效益经营的临界点,造成车险相关的偿付能力不达标。

总之,用好偿二代体系,特别是深入研究4号规则,并将其他保险业其他监管政策以及保险主体内部制度结合起来,对于优化全渠道之间各个产品组合,强化车险盈利经营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未来,无论是股东评价保险公司业绩,还是保险公司内部的绩效考核,不仅要考虑规模和效益的匹配,还要考虑获取收益所付出的经济资本,这才是保险业落实偿二代的应有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