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应当股东利益至上,谁敢说企业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也有人认为,应当客户利益第一,没有客户的话,这个企业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因此,辩证地看待保护消费者权益与保护股东权益就显得尤为必要。
处理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与保护股东权益的关系,首先要协调好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保险卖的是一份保单,是一份承诺,其产品具有消费长期性的特点。这就要求在客户消费产品的全过程中,服务必须跟上,必须时时刻刻以用户为中心,不能将保单一卖了之。企业可能会通过销售短期理财产品获得巨大的现金流,然而却不能为客户、为消费者提供应有的保障。这些都是只顾股东短期利益、不顾消费者长期利益的做法。类似的做法在整个行业仍一定程度地存在,必须严加限制和摒弃。
处理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与保护股东权益的关系,还要协调好当期盈利与远期盈利的关系。当前,保险业处在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有诸多领域需要保险业去拓展。这些拓展可能带来丰厚的利润,也可能带来一定的亏损,做还是不做?不同的企业会作出不同的判断。我们认为,只要是消费者需要的、客户需要的,企业都可以尝试去做。比如,已经在全国推开的大病保险,政府定下的原则是“收支平衡、保本微利”,保险公司为什么愿意去做?因为老百姓满意,政府满意,有很明显的社会效益。当然,它客观上也可以为保险公司创造和积攒客户。
保险业“新国十条”对于商业与非商业的业务分类有着清晰的指导原则: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创造低成本的政策环境,给予必要的扶持;对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