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拉开序幕~

时间:2019-03-13 09:32:53.0 来源:

 


      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了,很多人们关注着这一节日,“维权”意识逐渐增强。本年度银行业和保险业将“以消费者为核心优化服务”作为主题开展宣传活动。

首先带大家认识一下“3·15”的发展历程


“3·15”的起源与历史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最初是在1983年确定了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这四项权利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这一天即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并且成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并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从1997年起,通过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的方式,开展“年主题”活动。


所谓“年主题”,就是消费者协会在广泛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每年突出一个方面的内容,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力度,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历年消费者权益保护主题:

1997年 讲诚信反欺诈;

1998年 为了农村消费者;

1999年 安全健康消费;

2000年 明明白白消费;

2001年 绿色消费;

2002年 科学消费;

2003年 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2004年 诚信·维权;

2005年 健康·维权;

2006年 消费与环境;

2007年 消费和谐;

2008年 消费与责任;

2009年 消费与发展;

2010年 消费与服务;

2011年 为消费者提供公平的金融服务;

2012年 消费与安全;

2013年 让消费者更有力量;

2014年 新消法 新权益 新责任;

2015年 携手共治 畅享消费;

2016年 新消费 我做主;

2017年 网络诚信消费无忧;

2018年 共建秩序 共享品质。

2014年的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


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护了消费者的9条权利,即:

1.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

2.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

3.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

4.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

5.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依法求偿权)

6.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简称结社权)

7.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获知权或受教育权)

8.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简称尊重权)

9.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


随着《保护法》的贯彻实施,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知晓并注重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保护法》也因此成为知名度最高的法律之一。

 

2019年的“3·15”将有更多亮点突破

2019年的“3·15”

2019年,中消协提出的口号是“信用让消费更放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涵义:


一是呼吁加快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自律,尽快形成公正、科学、公开的信用评价体系,发挥信用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作用,从而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二是倡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自觉完善诚信经营行为,虚心接受消费者评价意见,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监督权,用诚实守信打造品牌形象,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和认可。


三是鼓励引导消费者依法主张自身权益,积极行使监督权,主动参与消费后评价,主动投诉、举报失信经营行为,同时呼吁形成重视、鼓励、保护消费者监督权的社会氛围,让消费者敢监督、愿监督、能监督,为实现消费市场良币驱逐劣币尽一份努力。


四是发挥消协组织商品和服务监督职责作用,推动调查体验、比较试验等评价信息及消费者投诉信息与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的对接,助力建立消费领域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