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以来,积极推动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及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使保险纠纷得到有效化解,维护了消费者、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海南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一、被保险人钟某2014年8月7日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冼某相撞、两人均摔倒受伤,其中钟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钟某生前工作的单位购买了《团体人身保险》,钟某是该合同的被保险人。钟某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定被保险人钟某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之机动车,本次事故应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作出拒赔决定。钟某亲属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海南省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海南省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积极组织行业内的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邀请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小组在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之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分析报告》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次事故近因是被保险人未保持适当距离,不是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也不是由该事故车辆灯光系统不合格导致,符合保险条款中意外事故之定义。保险公司以责任免除拒绝赔付保险金依据不足。在调解小组的协调下,双方就此事故的保险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
案例二、2015年8月1日,王某驾驶小轿车追尾三者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事故。王某现场报交警和保险公司,交警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后以王某出具的只有(E照),认定其无有效驾驶证(C照)以此拒赔,并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王某则提出异议,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向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申请调解。调解员在掌握王某和保险公司提供的材料后,邀请双方坐到一起,当面协商,通过审核王某提交的材料发现:王某2008年11月取得摩托车驾驶证(E照),2010年1月取得了B2的驾驶资格,新领B2的驾驶资格的有效期为6年,车管所也出具了相应的证明,保险公司以无有效驾驶证为由拒赔是不合理的。通过调解员的协调,双方就此事故的保险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
案例三、2014年12月11日8时12分许,苏某驾驶标的车A车送孩子上学,行至幼儿园门前停车时,由于精神不集中,操作不当,致使标的车A车前左侧车轮部位刮擦到前方同方向靠路边停稳的三者小轿车B车前右侧边角部位,又偏行至幼儿园门口处碰撞到停放门口前陆某的二轮电动自行车与站在电动车旁的陆某,导致电动车侧倒压倒陆某,造成陆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事故。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标的车A车主苏某与伤者陆某在处理事故的保险理赔时,要求承保三者B车的保险公司进行交强险的无责赔付,承保三者B车的保险公司拒付。苏某向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在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后,认为:本案受害人陆某及其二轮电动车所受损害是被苏某不当驾驶标的车A车碰撞所致,不是三者B车造成的。三者B车未与受害人陆某及其二轮电动车发生任何碰撞,且系被标的车A车碰撞的受害方,与陆某及其二轮电动车一样,同为应当得到赔偿的受损害的第三者。三者B车与陆某及其二轮电动车未发生任何有责或者无责的损害,肇事标的车A车和三者B车的保险公司也不是同一保险公司,苏某要求三者B车的保险公司对其A车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承担交强险的无责任赔付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过调解员专业的分析,耐心的讲解后,苏某接受了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