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由谁申请?

时间:2015-11-13 09:59:44.0 来源:

  案情: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甲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提供 “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以下简称投保单)作为证据,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有“保险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详细介绍了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附则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的内容,“投保人声明栏”落款处有“张某某”字样。

  证据登记表显示,被告提供投保单有两个证明目的。一是保险公司收到张某某的投保申请后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向张某某提交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向张某某详细解释、说明了其所投保的各个险种的保险范围和免责条款;张某某对保险条款的内容充分理解后在投保单上签字,以上事实足以说明被告已经向张某某就其投保情况尽到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二是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车辆损失险责任免除”部分第三条,“自然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对于张某某的车辆损失费用被告有权拒绝赔付。证据交换后,原告当庭否认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落款处“张某某”三字为他本人签字。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决定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对投保单上“张某某”三字是否原告张某某所签进行笔迹鉴定。在由谁申请司法鉴定的问题上,原被告双方产生争议,原告认为应由被告申请司法鉴定,被告认为应由原告申请司法鉴定。

  问题:

  1.由谁申请进行笔迹鉴定?

  2.鉴定费用由谁负担?

  观点与分析:

  一、鉴定申请应当由被告申请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

  《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是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保险人同意承保,构成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承诺。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

  2.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诉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保险人应举证证明其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二)鉴定申请应当由被告申请

  1.从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角度

  如前述,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本案中,被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提出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车辆损失险责任免除”部分第三条,被告不负责赔偿原告的损失,那么被告首先得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被告应就本案“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合法、有效的投保单是证明“保险合同成立以及保险格式条款(包括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合法有效”事实成立的重要证据――证明“投保人要保”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阶段已将保险格式条款交给了投保人”。被告提供投保单证明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被告已经向张某某就其投保情况尽到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被告要证明“投保人要保”,就应进一步证明投保单合法、有效性。试想,如果被告不能证明投保单的合法、有效性,那么如何能够认定被告关于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主张呢?

  2.从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角度

  本案中,被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提出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车辆损失险责任免除”部分第三条原告的损失被告不负责赔偿。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举证证明自己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车辆损失险责任免除”部分第三条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被告要以投保单证明自己履行了该明确说明义务,就应当证明投保单的合法、有效性。如果被告不能证明投保单的合法、有效性,如何能够认定被告履行了该明确说明义务呢?

  二、鉴定费用由被告负担

  1.申请笔迹鉴定的目的,是为了确认“被告所提交的投保单上的签名是否为原告本人所签”。笔迹鉴定的结果,将影响被告所提交投保单的证据效力。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所以本案鉴定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