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保财险浙江浦江支公司经过深入细致调查,并提交相关证据,浦江县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成功避免了一起人伤案件中伤者的不合理赔偿,为公司挽回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也维护了公司合法权益。
2014年5月14日,王某驾驶由人保财险浙江浦江支公司承保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浦江县环城东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施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施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
随后,施某到浦江人民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进行了左踝关节骨折切复内固定术,并住院。出院后,施某自行到另一家医院开具了一张内固定可不予取出的证明,并于2014年10月27日,在未拆除内固定的情况下,到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伤残程度评定。鉴定意见为施某因交通事故致左外踝、后踝骨折遗留左下肢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由于事故双方在赔偿事宜上未调解成功,施某上诉到了法院。
施某手术、住院都是在浦江县人民医院,为什么到另一家医院开具证明?凭着敏锐的职业洞察力,这张证明肯定存在问题。于是在第一次庭审中,人保财险浙江浦江支公司以该医院所开具的证明依据不足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拆除内固定后进行第二次司法鉴定。法院采纳了公司的意见。
随后,人保财险浙江浦江支公司理赔分中心调查人员就证明一事到出具证明的医院进行调查,发现施某并无在该院治疗的任何医疗资料,确认证明虚假。2015年 10月23日,在施某拆除内固定后,浦江县人民法院委托另一家司法鉴定所进行了第二次司法鉴定。此次司法鉴定直接排除了伤残程度鉴定,仅就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时间进行了评定。鉴定意见为误工时间240天;护理时间90天;营养时间90天。根据以往经验判断,左踝骨折产生的误工时间不用240天这么长。于是,调查人员又马不停蹄地到银行提取工资证明,到施某的工作单位实地调查,证实施某实际误工时间仅为110天。法院最终采纳了公司提供的证据,作出了公平公正的判决。伤残费用以及误工费用两项,合计减损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