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债券(catastrophe bonds)是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结的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需要通过专门中间机构(SPRVS)来确保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得到及时的补偿,以及保障债券投资者获得与巨灾损失相连结的投资收益。其重要条件是有条件的支付,即所谓的得赔偿性触发条件和指数性触发条件。
巨灾债券是指债券公开发行后,未来债券本金及债息的偿还与否,完全根据巨灾损失发生情况而定。即买卖双方通过资本市场债券发行的方式,一方支付债券本金作为债券发行的承购,另一方则约定按期支付高额的债息给另一方,并根据未来巨灾损失发生与否,作为后续付息与否及期末债券清偿与否的根据。
不同于传统再保险的安排,巨灾债券的发行经由资本市场,因此对风险转移者而言,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⒈基差风险(basis risk)较低。与合同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保险期货或期权相比,虽然巨灾债券合同标准化程度低,但享有较低的基差风险,使风险的转移更为完整。
⒉无信用风险。债券发行所募集的资本,由SPR公司存入信托机构,仅于巨灾损失发生或债券到期后,才动用信托基金的余额,因此,买卖双方间的信用风险几乎不存在。
⒊增加承保能力。通过巨灾债券的发行,能使资本市场的资金直接参与保险市场风险的承保,增加整个巨灾市场的承保能力,使得再保险或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也随之增加。
⒋稳定市场价格。长期以来,传统巨灾再保险的价格相当不稳定,市场价格常因巨灾频繁而不断上涨,甚至无人愿意提供承保,因此,通过巨灾债券的发行,能够有效稳定巨灾再保险市场的价格。
⒌债券非衍生性产品。巨灾债券为一种债券,而非衍生性产品,可以作为寿险业、退休金或年金公司的投资工具,在监管法规的认定上,仅视为债券交易。
⒍能降低投资组合风险。巨灾债券为一零贝塔(Zero-Beta)投资工具,不存在市场风险,根据投资组合理论,巨灾债券能降低投资组合风险。
⒎根据承担的风险赚取合理的报酬。即完全按照投资者风险承担的程度,给付风险性的利息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