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则案例提醒您:自驾游享受快乐的同时,更要防范风险

时间:2018-05-24 15:24:22.0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站

 

       随着气温的回暖,群芳吐艳,绿树成荫,很多朋友都会选择自驾游外出旅游赏景。享受快乐更要防范风险,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开心出门,平安回家。但是,涉及自驾游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加。对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整理了几起典型案例,提醒大家谨防自驾游期间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案例一


乘车不系安全带,发生事故自己也需担责

       刘某、夏某、吴某、赵某相约一起外出自驾游,并约定:乘车人无需向车主刘某支付劳务费或车辆使用费、租赁费,但需共同分担旅行中发生的油费、住宿费、用餐费。为了方便随时下车拍照、游玩,旅途中,除了刘某,其余几人均没有系安全带。结果,当行驶至某路段拐弯处时,车辆撞上了公路一侧的水泥墙,并发生侧翻,车上几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坐在副驾驶座上的吴某受伤最为严重,并为此花去治疗费27000元。交警队认定刘某超速行驶,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后吴某将刘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损失27000元。


        对此,刘某答辩到:事故发生时,吴某等人均是无偿搭乘我的车辆外出旅行,这属于好意同乘,而且他没有系安全带也是导致他受伤的重要原因,应该减轻我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驾驶途中并非是以盈利为目的搭载吴某等人,吴某等人虽然分担了油费、食宿费用,但无需支付车辆使用费或驾驶劳务费,属于无偿受益人,故双方并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吴某要求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违公平原则;而根据夏某等几名证人的陈述,吴某在行驶途中并未系安全带,故其本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其所受损害的后果程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应当减轻侵权人刘某的责任。最终,判令刘某赔偿吴某21600元。


        法官提示:在自驾游过程中,司机是关键,是所有人安全的重要保障,所以司机一定要依法行驶。同时,司机在提供免费搭乘服务时,可以考虑和搭乘人签订书面协议,载明无偿搭乘等事项,以降低自己的责任比重。


        其次,作为乘客,也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而系安全带就是一项重要措施。也许这会影响乘车体验,会让我们觉得不便,但安全带能在发生突发事故时降低我们受伤的风险和受损程度。如果不系安全带,一旦事故发生,不仅自己会受损,并且还要自行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


案例二


停车启动太着急,致人受伤需赔偿

        杨小姐和马小姐都参加了某俱乐部组织的一次自驾游活动,并缴纳了相关费用。因为马小姐自己有车,且她驾驶的车辆余有空位,于是经过协商,俱乐部安排杨小姐乘坐马小姐的车参加此次旅行,且无需另行支付费用。旅行途中,遇到了美丽的景色,马小姐和杨小姐纷纷下车拍照。随后,车队重新出发。马小姐先上车,杨小姐后上车。就在杨小姐上车时,她的左脚刚刚踏上车,右脚还落在车外地面,急于追赶前面车队的马小姐就已驾驶车辆起步了,从而导致杨小姐被拖行而后摔倒并被车辆碾伤,并为此支付了高额医疗费,马小姐也先行垫付了部分费用。后来,杨小姐将俱乐部、马小姐以及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对此,俱乐部和马小姐均表示同意按照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提出:杨小姐是在乘坐马小姐所驾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她属于车上人员;根据杨小姐的陈述,她是上车时摔倒的,即使后来是被车辆碾压受伤,也属于她在上车时不小心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故不同意承担理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应是指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该车辆的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本案中,杨小姐受伤是因为在其上车过程中,马小姐所驾车辆提前启动造成的,应属于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杨小姐的身体并未完全处于被保险车辆上,故并不属于“车上人员”,而应是这起事故中的受害人;马小姐作为事故责任人应对杨小姐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马小姐所驾车辆已投保,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民事责任,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马小姐承担;此外,杨小姐和马小姐均是参加由俱乐部组织的自驾游,也是俱乐部安排杨小姐免费乘坐马小姐的自有车辆,对此应视为马小姐无偿为俱乐部提供了劳务,所以在因为马小姐的重大过失导致杨小姐受伤的情况下,俱乐部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判令马小姐和俱乐部连带赔偿杨小姐各项损失16000元,保险公司赔偿杨小姐110000元。


        法官提示:自驾游过程中,有时候为了追赶前车或赶时间等各种原因,司机难免会着急启动车辆或快速行驶、紧急刹车。但是,任何情况下,人的生命安全都是第一位的。作为司机,在旅行全程都应时时刻刻注意提高警惕,照顾到车上乘客的安全,在停车、刹车、启动时,多多留心一下各位乘客是否已经处于安全的状态, 并适时提醒,例如车辆启动前先确认同车人员是否均已上车并系好安全带,车门是否已经关闭,等等,尤其是车上有孩子和老人时更需看顾周全了,否则难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影响了旅程的愉悦程度。


案例三


拼车切记勿超载,发生事故伤友情

        王先生和杜先生等八人都是一个公司的同事,经常在一起聚餐玩乐。王先生考到驾照后,大家相约自驾游。于是王先生从某租车公司租来一辆小汽车。同时八人共同约定由王先生负责驾车,其余七人免费搭乘。旅行途中,他们遇到了一名违规翻越道路隔离栏的行人。为躲避该行人,王先生所驾车辆与道路一侧的栏杆相撞,造成车上的杜先生受伤。那名行人见状不妙赶紧逃走。后来交警部门认定那名行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因为车上所载人员已超过核定人数,且车辆在没有限速的路段没有保持安全车速,故王先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此后,因那名行人失去联系,杜先生将王先生及租车公司、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自己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保险公司未到庭应诉。租车公司认为涉案车辆是该公司对外出租的车辆,但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王先生则提出异议:我们八个人是协商一致后共同决定自驾游的,由此发生事故亦应由八人共同承担责任;虽然我负责驾驶车辆,但我是在执行大家集体作出的决策,同车人员均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大家对于事故的发生都没有作出安全提示,都存在过错,故我仅同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先生未在本案中起诉那名行人,那么应由该行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应当由其他人承担;王先生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此外,杜先生自行乘坐超过核定人数的机动车,其本身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租车公司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故无需担责;事故发生时,杜先生属于车上人员,不是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约定的受害人,故保险公司也不用承担保险责任。最终判令王先生赔偿杜先生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7000元。


        法官提示:现实生活中,为了降低出行成本,或因车辆有限、司机有限,有时我们会选择拼车进行自驾游。但是,任何时候,任何原因都不应成为我们枉顾生命安全的理由。对于司机而言,在同车人员已达到核定人数时,如还有人要求乘坐该车,应明确予以拒绝。而作为乘客,宁可缺少一次自驾游的机会,也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冒险去乘坐一辆可能超载的车辆。这种侥幸心理往往会给旅程埋下一颗不定时炸弹。


案例四


遇到事故到正规厂家修车,留存证据便于维权

     高先生好不容易摇到号,买了一辆二手车后,就带着女朋友来了一场说走就走的自驾游。而不走运的是,在这首次自驾游中,高先生驾驶的车辆在路上发生单方侧翻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他第一时间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及时指派工作人员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拍摄了相关照片。因为车辆受损严重,无法继续行驶,高先生便联系拖车公司将这辆小汽车拖到距离事故现场最近的一家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并为此支付配件费、修理费共计35000元。当他拿着这些交费单据找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却发生了争议。保险公司认为:此前已经对高先生的车辆进行了定损,定损金额为26000元,远低于高先生主张的费用,所以仅同意按照定损金额支付赔偿款。无奈之下,高先生只好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高先生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应依约赔偿。现保险公司认为高先生主张的赔付金额过高,但仅仅依据该公司单方出具的定损单并不足以证明高先生的维修费用超出合理范围,故这份定损单不能作为认定涉案车辆维修费过高的依据。同时该车辆已经进行了实际修复,修理厂也已经开具了维修费发票并出具了结算单,结算单上也详细列明了维修项目及单价,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这个维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故法院对上述维修费发票予以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实际维修金额履行赔付义务,最终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高先生保险金35000元。


    法官提示没有人希望自驾游过程中发生事故,但如果不幸遇上了,大家首先要做的就是在车辆出险后第一时间报警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并及时报险,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完成现场勘查、定损等工作,在保险公司定损后尽量将车辆送至正规的维修厂家而非随便找家路边修车铺进行维修,同时记得让厂家开具修车费用发票和清晰完整的修理项目结算单,这样即使实际发生的维修费高于保险公司作出的定损金额,也依然能获得足额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