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再现:
2016年1月10日,赵先生投保了定期人寿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期15年,每年1月10日为保险费缴纳日。当第二期缴纳费日临近时,赵先生一直没空去办理缴费。2017年1月18日,赵先生骑摩托车不慎摔伤,想就住院治疗费用申请理赔,但担心未缴第二年的保险费,这次事故不能得到赔偿。
这次事故的结果是保险公司最终对赵先生的事故进行了赔偿,原因是因为宽限期。赵先生的事故因为发生在宽限期内而得到了赔偿。那么,这里提到的宽限期,你对它了解多少呢?
什么是宽限期?
所谓宽限期是指,缴费年限是2年以上的保单,到了保险费缴费日,如果投保人不能按时缴纳保费,自缴费日之后的一定时间内投保人可以随时缴纳保险费,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所欠缴的保险费。宽限期一般为60日,具体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出险,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保险金,支付的保险金扣除应缴的当期保险费。而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当期保费的,保险合同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使用宽限期有条件限制吗?
可能有的消费者想问了:只要我买了一份保险,就可以利用宽限期吗?其实也不是。一方面,短期保险,如意外险是没有宽限期的,因为这类保险一般都是一次性缴费,所以不存在宽限期的说法。与此对应,寿险等长期险都是有宽限期的。另一方面,消费者在签投保单时,要注意看清保费逾期未交的选择是自动垫付还是中止,要想获得宽限期,需要选择“自动垫付”。
何为自动垫付?它是指保险公司把你的保单里的现金价值扣除保费金额出来当做已交保费,所以逾期了也没事。
其实,在保险合同中,消费者除了宽限期外,还会遇到一些其他的“期”。你能分清这些“期”的区别吗?下面我们重点讲讲除宽限期外的其他三个“期”,帮助大家在阅读保险合同时加以区别。
1.犹豫期(也叫冷静期)
是指在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一般为10天,银保渠道为15天),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无条件退保而退还相应保费。它是为了防止代理人的误导和利益夸大。
2.等待期(或观察期)
即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90-180天),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通常大部分医疗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均有观察期的约定。
3.免赔期
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个时间段,若被保险人住院天数在该时间段内,则相关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若住院天数超出该时间段,则保险公司承担超出该时间段部分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
除以上内容外,消费者还要在合同中注意保险期间的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生效日期,即保险公司从何时开始承担责任;终止日期,即到何时保险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