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如实告知时忽略这一点,可能会有大麻烦!

时间:2019-03-04 10:00:29.0 来源:保监微课堂

 案例阐述2012年11月12日 ,刘某为其女儿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保险。2014年5月,刘某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称,2012年8月她剖腹产下一女儿,当时因出现羊水窒息进行了抢救,后被诊断为脑瘫。刘某在投保时将上述病情口头告诉了该保险公司的营销员郭某,但郭某未在投保书健康告知栏中进行填写。刘某后来和朋友聊天,通过咨询和了解,得知这种情况属于保险的拒保对象,以后发生意外也不能得到赔付,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要求退回全部保险费。

解析: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它主要是因投保人购买保险时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引起的投诉和争议。刘某认为已经将女儿的病情告诉了保险公司营销员,不存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但是郭某并不承认,认为刘某不但未告诉其女儿的病情,还在投保书上签了名,自己并没有责任。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为了避免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晓保今天重点和大家说说如实告知时的相关内容。

“如实告知很重要,但要明确告知对象”

      我们都了解,投保时的“如实告知”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的一项保险法律原则,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那么,这里晓保重点要提醒大家的是:如实告知的对象问题,也就是说我们要如实告知给“谁”?

      购买保险如同订立一份合同,合同有双方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因此投保人告知的对象是保险公司而不是保险营销员。尽管从法理上说,保险营销员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向保险营销员告知即视为向保险公司作了告知,但是一旦保险营销员离职或不承认,对投保人来说,往往非常被动,处于不利地位,要想维权麻烦重重。上述案例中,刘某正是因为仅仅向保险营销员进行了口头告知,才有了后来的一系列麻烦 。

“如实告知的形式虽不固定,但这样做更有保障”

     看了上面内容,可能有的消费者要问了:我要怎么做才算是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呢?其实这就涉及到一个如实告知的形式问题。对于告知的形式,法律并未规定采用何种方式告知,从理论上来说,书面和口头形式均可。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有关于 “所有告知事项以书面为准,口头告知无效”的约定,投保人应遵从书面告知的约定,否则口头告知不被认可。

     此外,保险实务中,也可能存在部分保险代理人为提升成单率阻碍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现象。此时,投保人此时须坚持在投保书上进行书面告知,并保留口头告知证据,避免后续保险代理人隐瞒、篡改告知情况影响投保人自身利益。

为什么不建议大家仅采用口头告知的形式呢?

     晓保认为,法律虽不禁止口头告知,但口头告知作为告知的一种形式,存在一些缺点

      1、内容难以确定。因投保人一般是将病情等相关情况口头告诉了保险营销员,由于采用的是口头形式,告知的内容是什么,只有投保人和保险营销员知道,其他人无从得知,因此告知的内容对于作为第三方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来说无法确定。

   2、难以举证。投保人主张已向保险公司作了告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为使自己的主张获得支持和认可,必须提供大量有效的证据,口头形式不仅难以举证,即使提供了旁听证人,人民法院也不能仅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来断案,否则难以让人信服。

      3、证据效力不强。如投保人主张其向保险公司作了口头告知,又同时在投保单中的书面询问中未如实回答,根据“书面证据优于口头证据”的证据认定规则,作为投保单的书面证据就比口头证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更容易被采信和认定。

看完上述所有内容,相信大家心里对如实告知的形式都了解透彻了吧?在投保过程中,为了维护咱们自身权益,向保险公司告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等,切忌只向保险营销员口头告知,而应在书面的投保单中对于保险公司的询问如实回答,客观真实地反映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以便在出险后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和保障。


最后说一下文章中的案例结果:经过调查和了解,刘某投保情况属实,但郭某提出在投保前以及投保书的签订过程中,刘某从未提及其女儿患有新生儿窒息、脑瘫,投保书填写后经过了刘某的确认。后经过双方协商,刘某与保险公司达成了退保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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