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情况下投保,你双录了吗?

时间:2019-05-08 10:40:24.0 来源:保监微课堂

          长期以来,销售误导都是引起保险纠纷最常见的关键词。在监管的长期探索中,犹豫期、电话回访的效果均不尽如人意。

      为此,2017年6月28日,原保监会出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来固化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有助于事后在纠纷调解、投诉处理、法律诉讼过程中迅速查明事实,从源头上治理销售误导,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必须“双录”

      《办法》第六条规定:

     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一)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双录”的关键要求

  《办法》第七条规定:

      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四)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五)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第八条规定:

   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符合相关业务规范要求,视听资料应真实、完整、连续,能清晰辨识人员面部特征、交谈内容以及相关证件、文件和签名,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

点评:

     保险销售是保险服务的关键环节,保险销售欺骗误导行为严重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是引起保险业与消费者纠纷较普遍的问题之一。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我们也希望通过本文引起消费者们的重视,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自我保护的能力。

 

消费者们在进行保险消费时,应认识到保险销售可回溯环节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意义:

    首先是对保险销售人员的一种监督和警示;

    其次,录音录像过程是对保险消费者的再次风险提示;

    再次,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责任,强化保险公司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

    最后,通过录音录像获得视听资料等法定证据,有助于事后在纠纷调解、投诉处理、法律诉讼过程中迅速查明事实,提高消费者保护工作效率。

    因此,为保障自身利益,请消费者务必重视“双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