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简介:
小张某天看到一条令他十分震惊的新闻,某小学生因房屋甲醛超标而罹患白血病,给家庭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压力。
本来就很有保险意识的小张就决定为自己的孩子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谁知,孩子都上小学一年级了,保险公司却只接受20万元的承保保额。
小张对此很不解,为什么自己有保险意识保险公司却不支持呢?相传,最早的保险行业中,父母为子女投保是没有保额限制的,但在一段时间,某地多次出现领养儿童的家长为子女投保高保额的人寿保险,然后孩子几年内就走失的情况。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除父母外他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投保,且即使父母投保也要有限额。
根据保险法要求,原保监会在2015年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未成年人身故保额
《通知》对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额规定如下:
一、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也就是说,0-9岁的未成年人,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即使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多份保险合同,具有效力的也只有20万元的保险金额。
10-17岁的未成年人,可投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保险金额。
退还保费类产品不再计入保额中
为保证未成年人的保险保障不受年金险等险种的死亡给付责任影响,《通知》特意做了以下约定:
二、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三项可以不计算在前款规定限额之中:
(一)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二)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本条约定体现了监管单位控制保额仅以道德风险为约束目标,对于飞机失事,大型天灾产生导致的不可预估的风险,不在《通知》约束范围内。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保险保障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对于青少年来说,对他们最好的保障应该是学校、父母给予的更多关注,否则即使保额突破的再高,孩子真出了事故,保险金的赔偿也无法抚平一个家庭的悲伤。
况且,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在身体、心智都没有发育完全的时候,承受的风险也与成年人有所不同。早早地给未成年人投保过高的身故保额也可能产生经济上的浪费。
因此,建议消费者对未成年人保险适度投保,然后通过家庭、学校给予孩子更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