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简介:
重大疾病保险,是消费者非常关注的一类保险产品。但由于重大疾病涉及较多医学词汇,消费者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难以完全读懂。
在重疾险刚刚进入国内市场的期间,由于各家公司条款不一致,常常导致消费者无法判断哪个公司的哪款产品更适合自己。
为此,原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下发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中对中国保险业近十年来的重大疾病条款做了两项重点要求:
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等六种疾病。
2.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19种),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中国医师协会在最初制定25种重大疾病时,考虑的是“常见”以及“重大”。
《规范》内明确的25种重大疾病发生率是多少呢?参考《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男性在平均寿命74岁前发生25种重疾的概率是49.60%,女性在平均寿命80岁前发生25种重疾的概率是51.82%。
而6种必保重疾在每个年龄段对应的发生率在较多年龄段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中占比为60%-90%,最高的占比达94.5%。
可以说,6+19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已经可以在费率稳定的情况下覆盖大部分常见的重大疾病种类了。
《规范》的免除责任要求
《规范》中明确了重大疾病保险的除外责任不能超过以下范畴: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相对于保险条款的明确,免除责任的统一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避免了保险公司滥用免除责任条款来规避自身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目前,《规范》仍是保险业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制定依据,但其仅对18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做了明确要求,而未达18岁的青少年也有其特有的重大疾病,例如:
1. 系统性红斑狼疮
2. 白血病
3. 脊髓灰质炎
4. I型糖尿病
5. 川崎病
6. 重症肌无力
7. 重型心肌病
8. 脑膜炎后遗症
9.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因此,传统的重疾险对于青少年儿童的保障并不具有针对性,消费者可以选择少儿特定重疾来作为对孩子重疾保障的补充。
对于超过25种重大疾病责任的保险产品,消费者应更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避免因保险公司拆分部分疾病来“凑数”而选择了不符合自身需求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