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期主题
黄女士去年购买了医疗保险,在健康告知上隐瞒了子宫病史,今年因子宫肌瘤住院提出理赔,保险公司经过核查,拒绝赔付,原因是“未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
事实上,医疗保险通常会将投保前疾病列为责任免除事项,保险公司的拒赔属合理。
未如实告知案例
小李:“上周买了保险,合同签了,钱也缴过了,说是已经生效了。可今天忽然想起来健康告知那一栏,有件事忘了说,就是怀孕的时候有妊娠期高血压,特别轻的那种,现在还要说吗?”
老张:肯定要说!而且还要尽快告知!
小李补充告知后,经提交生产期间的完整病历、保险公司指定的健康体检,最终仍被正常承保。
《保险法》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对于已经明确询问的健康告知事项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即便真有什么事发生了,保险公司也可以不赔,连保费也可以不退!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慎重签名
医疗保险在保障范围和投保要求上有一定的特点,投保时没能将自身的健康情况和过往病史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能直接影响保险的理赔。对于“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这一点,消费者应理性正确对待。
但是,作为消费者,如果在投保前已经知道自己有不符合投保条件的,故意不如实告知,即使超过两年,也不一定能获得理赔。
所以,在买保险后又想起需要告知的事情,如果是在犹豫期,可以直接补充告知。
所以大家尽可能的在犹豫期内,作补充告知。
补充告知的意义还在于为判断是“故意不如实告知”还是“因重大过失未告知”提供依据,毕竟依据《保险法》,故意不告知的,对于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赔,且不退还保费!因重大过失未告知的,对于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赔,但退还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