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面对回访要慎重 合同生效需履约

时间:2021-08-03 08:36:01.0 来源:海南银保监局提供

 

(一) 案情简介

符某,3年前在海南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某防癌疾病保险、某重大疾病保险2款保险产品。约定交费20年,保险期间终身。前2年保费正常交纳,第3年未按期交费导致保单停效。近日,符某以业务员在销售时未告知保单退保损失为由向保险公司投诉要求全额退保,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不予支持诉求,遂拨打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12378向海南银保监局投诉。

(二) 处理情况

海南银保监局接到投诉后,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经查,符某购买的保险在合同中明确注明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字体已加黑加粗。投保相关单证中也对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进行了风险提示,所有投保资料均为符某本人亲笔签名。犹豫期内保险公司对符某进行了电话回访,提示符某犹豫期后退保有一定损失,符某对回访询问事项均作出肯定答复。

从调查核实情况来看,并无证据证明公司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相关投保环节合法合规,符某投诉理由不属实。

(三)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综上,公司已通过保险合同、投保材料、电话回访等多种方式就合同相关事项向符某进行了明确提示和告知,已履行说明义务。符某编造虚假投诉理由,其要求全额退保为无理诉求,不予支持。符某提出解除合同,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处理。

(四) 案例启示

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保障个人及家庭财产安全、生活安定具有重要意义。保险法格外重视诚信原则在保险领域的应用,保险合同也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按时交纳保费是保险合同继续持有的前提条件,投保人中途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只能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无法全额退保。

(五) 消费提示

1、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前,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不太理解、释义模糊的概念要及时咨询。比如,阅读重疾保险合同条款时,应就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健康告知、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等关键问题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沟通,并根据自身情况谨慎购买。

2、签字需谨慎,清楚投保,明白消费。每份保险购买后都会给予消费者一定时间的犹豫期,消费者应在犹豫期内慎重考虑清楚,避免犹豫期后退保造成损失。

3、保险公司回访服务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投保人应认真对待,如实告知,经过本人确认后合同成立就具备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