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保时代签名为由,投诉就好使了吗?

时间:2021-08-13 15:11:48.0 来源:消费者点评

 

本期主题

保单有代签字,是不是合同无效呢?

这个要看情况,自高法下发《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以后,代替投保人签字的合同效力被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行为追认了。

那是不是被保险人的签字被别人代签了就可以因为合同无效而要求全额退保了呢?

这个要看情况,事实上不一定的。

投保人交保费追认代签字的法律依据

 

首先要明确一点:

《保险法》未规定保险合同必须投保人签字才生效。


在以往,投保人签字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但是,根据高法下发《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第三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一百三十一条内容大致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


也就是说,自高法下发《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以来,保险合同在没有投保人明显不知情的情况下生效的,一旦投保人交纳了保费,就确认生效了。


同时,《民法典》颁布后,原合同法也被废止了。新的《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是这么规定的: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根据《民法典》解读,投保人交纳保费视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保险公司接受时,保险合同成立。签不签名法律上其实已经无所谓了。

 

被保险人签字处理的法律依据

 

由于被保险人虽然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由于其保险标的的特殊地位,在保险法上对被保险人有保护性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但是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这一事项并没有硬性规定被保险人签字。


那么实务中应如何认定呢?


如被保险人主张自己确实未在合同上签字,通常情况可以认定为被保险人未签字。


但是,未签字并不代表投保人可以主张全额退保。


因为在监管要求的人身保险保险公司新契约回访中有明确要求询问被保险人是否为本人签字。


如投保人回答为是,则合同不生效的责任人为投保人。


除非回访也非投保人本人接听,否则,由于保险公司一方已承担保险风险,一般情况法律上不会因认定合同无效就判定全额退保。

 

监管对保险合同代签字情况如何处理

 

很多消费者认为即使起诉没有用,但是投诉到监管,保险公司仍然要因为代签字而全额退保。


但是,消费者一定要弄清楚一件事,就是保险监管单位只有监管权,处罚权,没有要求保险公司对某一保险合同效力的裁决权。


监管部门只是监管部门,并不是司法部门。


如果保险公司拼着接受监管处罚,也要坚持以司法手段认定保险合同效力的话。最终消费者仍然不可能通过监管投诉达成全额退保的目的。


而且,由于监管单位的管理程序。即使监管罚了保险公司100万,也不会到消费者手里一分钱。


对于保险合同效力来说,通常我们认定如有代签字行为,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投诉来主张一定的权益。


如果保险公司处理有难度,可以上升到监管投诉。


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主张权益的过程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处理的过程,如果消费者投保时确有被欺瞒的情况,保险公司通常会予以支持。


而一旦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代签字的情况并不一定能达成消费者要求补偿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