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认为重疾险是保收入而不是保医疗费

时间:2022-06-30 08:45:38.0 来源:消费者点评官微

 
本期主题 

我们之前说重疾险保障收入损失多于医疗费用,有些读者表示了反对意见呢。

当然,这些理论性的问题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就重疾险本身来说,因为其确诊即赔的特点,如果作为医疗损失的保障,还是略显浪费了。毕竟医疗、护理都有专门的更低费率的险种保障呢。而且从新重疾条款看,有些疾病的变化也能反映这一点呢。 


能举例说明吗?

好,我们以原有的终末期肾病来分析看看吧!


从终末期肾病到严重慢性肾衰竭

2月1日前,保险行业的重疾险定义应用的是重大疾病条款2007版。其中肾病重大疾病的定义如下: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而新版的重疾险定义如下:

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可以看出,在新版重疾险定义中,除了更加明确了原有“尿毒症期”的等级依据,就是删除了实施肾脏移植手术这一治疗方式了。


 

透析已纳入医保

其实在2007年老重疾条款下发时,肾透析并没有纳入医保,在当时来看,用重疾险保障医疗费用是存在相当大的现实意义的。


但是我们必须要承认,医保不保,只能说是当时国家经济发展还没有到达一定的高度。2010年后,血液透析逐渐纳入各地医保范围。


在医保扩展范围,同时肾源逐渐稀缺的现在,血液透析或新型的腹膜透析已经成为了尿毒症患者赖以延续生命的主要方式。


为什么要强调医保的问题呢?


因为肾移植手术删除的很有意思。


其实,血液透析由于每周要到医院两次,腹膜透析要每天操作,尿毒症患者是很难获得稳定收入的工作机会的。哪怕是企业家,一旦需要规律性透析,也难以在原有岗位上投入足够精力了。


反而做了肾移植手术的患者,可以避免繁琐的透析操作,既提升生活质量,又能重新获得就业机会。


因此,没有凑够90天规律性透析的尿毒症患者直接换肾就无法获得重疾险理赔这种尴尬就出现了。


从我们的角度看,这是一种对重疾险更应该保障失能收入损失的旁证。


在纳入医保后,尿毒症患者的医疗支出可能远远小于其他一些重疾责任了,但其导致的失能失业收入损失是一样的。重疾险,能让尿毒症患者患病后有钱维持生活。这是它更大的意义。


 

借着肾病终末期,聊个题外话

曾经有消费者在后台问我们,投保前有个小肾结石,投保后如果尿毒症了,重疾险会不会拒赔。


通常来看,如果单纯只是肾结石,没有其他异常的话,不会。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解读:凡不实告知的内容足以影响承保结论的(加费、免责、延期、拒保等),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从很多保险公司公布的核保标准来看,单侧肾结石,没有积水的情况下,重疾险是标准体承保的。也就是告知不告知保险公司都不会处理。


但是既然保险公司不会处理,为什么要不如实告知呢?很多消费者都想了解关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解读。但是这个条款是人大常委会下发的《保险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和高法都对这一条款没有解读。我们其他任何人都不配解读这个条款。有也只能说是揣度。


在生活中,即使不买保险,我们也应该诚信,不是吗?投保,就建议如实告知吧,忽略了,就建议补充告知吧。


重大疾病保险,是人生中的一份重要保障,但它毕竟不是万能的。


通过重大疾病条款,我们建议消费者根据收入和在家庭中承担收入的重要性来配置保障。同时一定要在重疾险之外配置足够的医疗险。


最后,给大家一个生活小知识——肾病其实绝大多数是可以避免的:

高烧时注意抗炎,控制体温;

少喝酒;

不要乱吃药;

以及最重要的——养成健康的饮水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