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期缴纳保费 保证自身权益

时间:2023-01-13 15:26:09.0 来源:消费者点评微信号

 案例介绍

2022年7月,张女士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告知自己被确诊为甲状腺癌,要求公司恢复其重疾险和医疗险保单效力,并赔付重疾保险金。


经核实,张女士在2016年购买了一份20万元的重疾险,并附加住院医疗险。该保单自2018年就再未缴纳保费,并于2020年终止。终止的原因是张女士本人在2018年向保险公司申请停止续期扣费,表示这份保险对自己没有任何意义,希望公司不要再扣保费,工作人员反复劝解均无效。随后,公司多次提醒张女士可办理复效,均被拒绝。


由于张女士没有按期缴纳保费,在合同失效的2年内也未向公司申请复效,导致保险合同终止,公司无法按照条款履行保险责任。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条款中对于保险费的交纳及合同效力终止也有明确的说明。该案件因张女士未履行按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从而导致保险权益的丧失,张女士为此懊恼不已。


风险提示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期交人身保险的消费者来说,在宽限期内缴费是获得保单合法保障的基础,部分消费者将宽限期、复效的权益当成必要收益来使用,一个不小心,就可能失去保险保障,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