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D某在2021年5月以其母亲的名义在甲保险公司为家庭饲养的50多头猪投保了一份生猪保险,其既担心自家猪的安全又想多获得一些农险的财政补贴,因此D某又以其本人名义为其家庭饲养的50多头猪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猪保险,并且未向乙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此标的已在甲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
同年7月D某饲养的猪不幸死亡后,D某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索赔,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经查勘走访,发现存在重复投保、重复索赔的情况。最终,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按照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摊了赔偿责任,D某渴望得到两份保险赔偿的计划就此落空。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例中D某犯了两个错误,其一对保险知识了解不够,对重复投保的认识不到位,D某自认为投保人不同且承保公司不同,那么这就是两份保险合同,日后出险可以获得两份保障;其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无论是投保还是索赔阶段都没有主动告知两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的情况。
风险提示
1.目前部分农业保险可享受财政补贴,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万万不可为了获得更多地补贴,更充分地“保障”而为同一标的购买多份保险。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投保人从保险中获得的赔偿不得高于其实际损失。出现重复保险的情况时,保险公司将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采取分摊的方式共同进行赔偿。
2.消费者购买保险前应主动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士了解保险产品,并根据自身需求合理购买保险,避免不慎出现重复投保的情况。
从保险保障的原理来看,保险主要用于补偿消费者从风险事件中遭受的损失,而不可能利用风险事件获利。
因此,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做好保额的确定,尽量与自身的保障需求一致,否则保额超过标的价值时,就会造成浪费,低于标的价值时,就会造成保障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