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没收取停车费,结果车丢了怎么办?
停车时一定要索要车辆保管证明并保管好,并及时要求停车场出示车辆被盗的证明。
案例介绍
某科技公司将其所有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某日,司机王某将车停放在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停车场把“取车证”交给了司机。
第二天早上,王某去取车时,发现车被偷了,停车场也承认车是在他的停车场被偷的,并提供了证明材料,但以未收取停车费为由,拒绝赔偿。被保险人无奈只好向保险公司报案,三个月后,公安机关证明未能破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36万元保险赔偿金,被保险人将车下36万元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车场赔偿车辆损失36万元。
案例分析
停车场认为:
1.保险公司无权向停车场索赔;
2.因停车场不收取车辆保管费,停车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
1.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2.车主将车停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停车场还出示了“取车证明”。虽然没有收取保管费,但根据停车场的规定,保管费只在取车时收取,车辆保管合同是有偿的。因停车场存放不当,导致科技公司的车被盗,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停车场没有营业执照,责任应该由其启动单位的物业公司承担。庭审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车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为38万元。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1.物业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保险公司赔偿36万元;
2.物业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费。
风险提示
需要提醒广大车主:停车时一定要索要车辆保管证明并保管好。现实生活中,车辆保管合同一般为口头形式。车辆丢失后,只能凭收储费收据、取车凭证、停车证、停车卡等相关凭证向停车场索赔,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有效很难证实。在发现车辆被盗后,应该要求停车场出示车辆被盗的事实证明材料,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文列举案例中,驾驶员王某发现车辆被盗后,及时要求停车场出示车辆被盗的证明,该证明材料在车辆保管合同纠纷的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日常生活中,大部分停车场不愿意提供类似的证明。此时车主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公安机关前往现场协助处理,记录相关事实。
同时需要强调,车辆被盗后,首先应当积极与停车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车辆保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自车主知道车辆被盗之日起一年。如果受害人在诉讼时效截止后仍不采取行动,就丧失了诉讼的胜算,同时也就失去了我们捍卫权利的法律武器。
停车场先停车,后收费。车辆丢失后,停车场应该负责吗?像上述情况,停车场已经出示了“取车证”,且属于收费停车场,是盈利的经营单位。
因此,根据《合同法》,车辆保管合同是有偿的。实践中,很多停车场为了避免法律责任,往往要求先停车再收费,每月的车辆入库也只会在月底收费。车辆损坏或丢失时,停车场多以不收取保管费为由不承担法律责任。然而,这些停车场就像本案的结果一样,最终难逃脱法律的制裁。